仲裁解決法

仲裁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仲裁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和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仲裁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仲裁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和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專項的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規中包括仲裁法律規定的部分、國家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中有關仲裁的規定,以及仲裁機構的章程和規則等。我國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規定我國仲裁法律制度,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確認仲裁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它是總結我國以往的仲裁實踐經驗,吸收了國外仲裁的通行做法而制定,使我國的仲裁制度與國際仲裁制度相接軌。
我國仲裁法的特點具體體現在: 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定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定,達不成補充協定的,仲裁協定無效。這表明,在我國只能採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進行特別規定。 基於涉外仲裁自身的特點,仲裁法以專章對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項作出了有別於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等。 3、仲裁和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定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表明仲裁程式和調解程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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