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俊星
[摘 要]:仲裁作為一項舶於西方的法律制度,雖然植入我國已有12年,卻並未完成與我國文化、道德理念的對接。甚至產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異。致使制度懸空,基礎環境缺失,系統標識不明,行政化、訴訟化傾向嚴重,沒有真正確立仲裁的身份定位。仲裁的道德尋蹤,旨在通過對仲裁生成條件、運行方式、功能效應的分析,尋找仲裁的精神“錨地”;把握仲裁的特質、本色;確立仲裁特有的、中國化的標識。運用我們固有的文化、道德資源,豐富仲裁的調控手段,彰顯仲裁的個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夠特色鮮明地立足於市場經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 道德追尋 仲裁文化
[論文正文]:
一項法律制度的生成、實施,不僅要完成其外在的制度設計,更要揭示其內在的價值目標、自覺形態,培植與之相應的社會環境與道德基礎。
仲裁作為一項舶於西方的法律制度,雖然植入我國已有12年,卻並未完成與我國文化、道德理念的對接。甚至產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異。致使制度懸空,基礎環境缺失,系統標識不明,行政化、訴訟化傾向嚴重,沒有真正確立仲裁的身份定位。
仲裁的道德尋蹤,旨在通過對仲裁生成條件、運行方式、功能效應的分析,尋找仲裁的精神“錨地”;把握仲裁的特質、本色;確立仲裁特有的、中國化的標識。運用我們固有的文化、道德資源,豐富仲裁的調控手段,彰顯仲裁的個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夠特色鮮明地立足於市場經濟,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
一、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礎
仲裁源於一種道德感應與道德規範。無論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的西方社會,還是在我國自然經濟條件下的特殊社會形態里,仲裁初始的狀態均是一種民眾自覺的道德警悟,是民眾自發地利用已有的道德標準及商業慣例解決民商事活動所產生的各類紛爭。其功效主要依賴於道德的約束力和感召力。
不管現代仲裁方式如何發展、演進,仲裁的法律條文如何變更、增減,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礎卻始終無法改變,仲裁的權力屬性也不會改變。仲裁的權力成因是當事人財產處分權的授予,契約屬性是仲裁的本質屬性。
當事人基於對仲裁機構與仲裁人的信任,通過契約方式,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或仲裁人。仲裁機構或仲裁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的權益,促進經濟交往與社會和諧。從仲裁的提起,到仲裁終結,雖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加以規範,但其法律制度是以一定的道德理念為依託,依靠道德力量來推行的。整個仲裁的過程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道德鏈,決定仲裁的生成、啟動、運行與發展。在此過程中考量著每一個仲裁人、當事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
如果沒有當事人解決問題的誠意與胸襟,仲裁就不會被約定;沒有仲裁機構和仲裁人的社會公信力與人格風範,仲裁也不可能被選擇。同時在仲裁過程中,若無當事人的積極參與、精誠合作,仲裁也難以取得理想的收效。可見,仲裁的每一環節都是以人的思想素養為前提的,都立足於深厚的道德土壤。仲裁與其說是一種法律手段,不如說是當事人與仲裁人共同參與的一項道德實踐。這種道德實踐是基礎性的,處於仲裁活動的高端地位,而法律手段只是在窮盡道德手段之後一種輔助性、補充性的調控措施,是道德行為的延伸與設限,它在整個仲裁活動中屬於低層次的屬性。
為此,我們應以全新的角度審視仲裁,把仲裁作為一種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引導和道德感化為基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來加以開掘運用,不斷豐富和完善仲裁的道德內涵,提升仲裁的執法境界,體現其別樣的性質、別樣的功能、別樣的成效。
二、仲裁過程的道德效應
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礎,決定了仲裁過程的道德化作為。實踐中,仲裁自然會將“求和”作為其首選的價值目標,充分發掘我們民族的文化、道德資源,研究仲裁客群群體的思想形態、文化心理及行為方式,有效地實施道德教化、道德引導和道德警示,通過公正廉明的道德形象,親切平和的人文關懷,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引領當事人走出誤區,回歸理性,提升境界,再造和諧。
其所以會形成這樣的道德效應,主要基於如下因素:
其一,受制於仲裁的管轄方式與糾紛類別。仲裁實行協定管轄,簽訂仲裁協定,須以良好的道德素養和道德願望為前提。無視這種道德基礎,不喚起和遵從當事人初始的道德良知與道德訴求,僅從法律層面思考問題,不但有負於當事人的厚望,而且會降低仲裁的層次,增加仲裁的難度及當事人的成本。
同時,仲裁糾紛的類別屬於商事糾紛,其終極目標是在於平衡一種利益關係,無礙社會正義的實現、人身權益的保障。應以不傷及既存的商業關係為原則。只有堅持道德引導,才能互諒互讓,求同存異,縮短距離,消解矛盾,找到利益的平衡點,實現互動雙贏,建立坦誠、友善的商業信用關係。
其二,緣於仲裁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統帥仲裁活動的全部內容,是仲裁的帝王法則。仲裁規則的制訂,仲裁行為的規範,仲裁價值目標的實現,均服從、服務於當事人在法律許可下的自由意志。而這種自由意志帶有較強的主觀色彩,道德力量將有助於使其提升意思自治的層次,找到化解矛盾的良方。單靠法律手段很難改變當事人的意志,更談不上實現自治了。另外,公平合理原則本身就打破了仲裁單純執法的盲區,使仲裁活動的參照元素增多,張力增大,使其體現為一種法理、情理、倫理的立體效應,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合規、合算。
由此可見,仲裁的法律化、訴訟化,不僅不能準確地反映仲裁的特性,反而會扼殺仲裁應有的生機與活力,降低仲裁的功能。探尋仲裁法律之上的道德效應,才符合仲裁的特質、定位,是仲裁發展的必由之路。
其三,基於我們的歷史傳統與國情民意。我國作為一個歷史文明古國,德治思想源遠流長,是幾千年歷史的一條傳統文脈。在這一文脈培育下的人民,自古就有重和、惜和的傳統,與生就具有仁愛、謙和的美德。如何使仲裁的現代法治理念與我們的傳統德治思想及民族精神相融合,形成獨具特色,體現我們民族個性和價值目標的糾紛解決手段,不僅關乎到仲裁事業的發展,也關乎到我們民族文化的復興和身份確位。仲裁應在德治與法治的結合上找回自我,找到自身的價值定位和發展空間。
其四,歸於道德手段運用的實踐效應。由於道德作用於人的內心,法律作用於人的行為,因而仲裁過程中的道德啟迪、引導具有純法律手段無法比擬特殊功效。一個具有人格魅力的善舉,一句情真意切的規勸,一段閃現人生智慧的道德警言,往往具有神奇的功效,可能會使當事人打開心結,盡釋前嫌。道德手段能夠達到法律手段所不能比及的高度,自然能夠解決法律手段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仲裁的柔性執法不僅有助於及時、有效地定紛止爭,而且有利於存續已有的商業關係,保持長久的商業往來。這種實際效應遠非純法律手段能為。這將極大地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
當然道德引導不能完全建立在自發的基礎上,必須在明辨是非和法律強制力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實施並發揮作用。沒有法律保障的道德引導是蒼白無力的,也難產生積極的效用。仲裁過程既不能只見法律不見人,也不能只見人不見法律。任何一種感知偏差,對仲裁實踐都是有害的。
正是基於以上引發道德價值因素的理性思考,我們特將仲裁界定為一項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動,提出了“君子之爭,和諧仲裁”的理念。在此過程中當事人與仲裁人須:立君子之約,備君子之能,揚君子之風,懷君子之量,秉君子之義,決君子之爭,體君子之道,從君子之德。這是仲裁道德尋蹤的具體解注,是通過仲裁道德尋蹤所形成的一種自覺意識,試圖以此完成仲裁中國化的身份確位。從心理上、制度上走出仲裁的身份焦慮。
三、仲裁人的道德使命
基於仲裁的道德基礎與道德效應,仲裁人在通曉法律的同時,更重要地在於完善自己的人格品質,以肩負仲裁過程中所賦予的道德使命。仲裁人的道德使命在於:
第一,全力塑造仲裁人的職業形象。
實踐證明,仲裁人的職業形象不僅關乎仲裁案件的質量,而且決定著仲裁未來的發展走向。重塑仲裁人的職業形象,是仲裁發展的第一要務。目前,由於仲裁員的兼職狀態,從業者職業跨度較大,導致仲裁人的職業形象不夠突出。從業標準上,除與仲裁法對專業職級的要求外,對於職業操守的規定過於原則化,使其難以掌控。因此實踐中對仲裁員的遴選過於強調其專業性,而弱化了其道德層面的考評和界定。這種現象對仲裁事業的發展是極為有害的。
仲裁員選聘必須堅持德、能、績、效並重的原則,必須喚起崇高的職業責任感,注重提高自身的綜合素養:
首先,仲裁員須明確仲裁人的職業定位與從業目的。仲裁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是基於自身的公信力而受託於當事人的一種社會權力。能夠擔任仲裁員,表明自己的德性與專業水平達到了相應的水平,具備運用這種社會權力的素養與能力。這對自我價值的提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仲裁員應珍視這一榮譽,增強職業的榮譽感、使命感,審慎地履行這一神聖的職責。絕不能以此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將榮譽和權力異化。
其次,仲裁人應強化道德內醒與職業素養的要求。要努力做到三常:常懷敬畏之心。敬畏當事人與法律的雙重授權,絕不以一己私利,一絲疏忽損害自身和仲裁機構的形象。常思仲裁之德。“道之以德,德者得也”。要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修養水平,以一顆平常心面對行色各異的當事人;要秉持良知,投入感情,慎用授權,守住底線;要以優良的職業操守立人,以可貴的人格品質服人,以高超的專業素養和法律水平贏人。常用促和之法。要將調解貫穿於仲裁的全過程,耐心細緻地做好仲裁調解工作,做到有意識求和、高水準理和、高效率達和,切實提高仲裁的調解率和自動履行率,提高仲裁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如果每位仲裁員都做到心存敬畏、立德為本、勉力促和、自然適法,仲裁人的職業形象必會有一個空前的提升。
再次,應建立必要的制度與機制的保障。經過十一年的仲裁實踐,西安仲裁委員會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業規範標準。這對仲裁員的行為規範、仲裁員的選定和指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另外,仲裁委的內部監督機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裁決文書核閱制度、專家諮詢制度,對仲裁程式的規範、仲裁員職業素養的提升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第二,著力強化仲裁過程的道德引導。
仲裁活動是仲裁員與當事人的一項互動過程。仲裁員的人格品質,職業形象將影響到這一互動效果。仲裁人的道德使命,不是要仲裁員獨善其身,成為一個純粹的道德完人,而是要通過仲裁員的道德感悟說服當事人,自如地運用道德的手段去解決現實問題,實現其兼濟天下的社會理想。如果說道德完善是仲裁員從事仲裁工作的基礎條件,那么道德指導則貫穿仲裁工作的始終。依據我國的國情及現階段市場主體的認知現狀,為了更有效地實施仲裁的道德引導,我們可將仲裁道德引導設定為循情、明理、適法、息爭四個程式。
所謂循情,即感知人自在的性靈,遵循人之常情。盡其心,知其性,明其志,將人的情感、良知升華為一種精神、品德,以達到共情共識的效應。
所謂明理,是指精確明白地解析事理、法理、情理、倫理。由點到面,由表及內,由個別見一般,引領當事人走出認識誤區,從大的長遠的利益格局中考量利弊得失,作出正確的理性抉擇。
所謂適法,即適用法律。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用法律來確立準則,判斷是非曲直,強化道德調控的力度。使情有所依,理有所界,行有所規,提高仲裁的科學性及效力。
所謂息爭,是指仲裁活動的最終狀態。它是仲裁道德引導的終極目標,是仲裁質量的判定標準。仲裁結果要力求做到案結事了。仲裁活動的所有環節、仲裁員的全部功力都應落實到息爭的目標上。
這四個程式具有嚴格的邏輯順序,符合我國民眾的思想情感與心理特徵。如果運用得當,定會產生奇妙的功效,取得理想的仲裁效果。
第三,理性審視仲裁選擇的價值導向。
仲裁道德體系構建中,除了仲裁人的職業形象,仲裁過程的道德引導外,仲裁選擇的價值導向也是極為重要的環節。它既決定著仲裁活動的基礎,也體現仲裁道德建設的成效。明晰的價值導向是仲裁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
仲裁要實現其道德價值,展示其靈活、快捷、經濟、專業的特性,必須作出理性的市場選擇。要有所為,有所不為。仲裁猶如專科醫院,不能包治百病,我們應對仲裁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認識,依據仲裁的特性、功能找準其市場定位,明確其服務群體,揚長避短,確立其價值導向。
仲裁人的道德使命,必須全方位於發掘仲裁的道德價值,激活和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道德資源,使仲裁真正成為一種便捷、易行、經濟、實用的工具資源。對社會文明的進步,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和諧社會的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