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特有的地位和作用

”人類社會從其產生的時候起,人與人在生產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即生產關係就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時期,黨中央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無疑是對我國社會現實問題深入分析後的正確抉擇。 第一,仲裁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公正地解決各類民商事經濟糾紛的有效法律手段。

作者:歐文福 譚紹甫[摘 要]:在談到人的本質時,馬克思說過:“從本質上看,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人類社會從其產生的時候起,人與人在生產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即生產關係就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
[論文正文]:在談到人的本質時,馬克思說過:“從本質上看,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人類社會從其產生的時候起,人與人在生產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即生產關係就一直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理論到實踐都在我國當代社會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明顯的角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對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的否定和發展,是中國人民選擇社會經濟發展道路歷史與現實的必然。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必然會帶來對既有的經濟社會格局的重大調整,也必將對現實生活中人們既有的利益格局產生深遠而複雜的影響。如何協調現實生活中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如何促進和推動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與和諧發展?這既是擺在我國當代理論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同時也是管理實踐工作者們必須面對併力圖加以正確解決的現實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時期,黨中央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無疑是對我國社會現實問題深入分析後的正確抉擇。從理論上講,和諧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因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然存在著某些可能不和諧或者不太和諧的因素。對這些不甚和諧的矛盾的協調與化解,方法和手段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作為以民主和法治為重要支撐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們必然會越來越多地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規範各方利益主體的行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處理,特別是對一些民商事經濟糾紛的處理,法律手段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仲裁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在解決現實的各類民商事經濟糾紛中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手段,一方面,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仲裁在解決民商事經濟糾紛中有著其他法律手段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同時發揮著其他法律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在平穩地化解社會矛盾中最基礎、最頻繁的民商事經濟糾紛過程中,仲裁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逐漸成為人們有效解決各類經濟糾紛的首選途徑,其解決矛盾的合法合理性、公平公正性、高效科學性以及爭議解決過程的充滿人性化特色等,越來越受到人們普遍的高度認同與歡迎。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仲裁一方面將為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現實基礎,另一方面也將為各種現實的民商事經濟糾紛的和平化解,促進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繼續發揮其越來越明顯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第一,仲裁是民主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公正地解決各類民商事經濟糾紛的有效法律手段。
仲裁又稱公斷,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定,自願將爭議交由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生效的仲裁裁決,具有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法律規定,從根本上明確了仲裁這種解決爭議的手段具有與通過人民法院審判解決經濟糾紛同等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效力,即通過運用國家強制力切實保障生效的仲裁裁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同時,這也使得仲裁成為一種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案件審理的法定的法律解決途徑。
從含義上看,當事人的意願在解決經濟糾紛中顯得至關重要,從本質上講,仲裁就是一種凸現的尊重當事人的重要法律途徑,其實,仲裁本身就是一種民主法治,民主是仲裁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因而,民主貫穿於仲裁實體法律問題和程式法律問題的始終: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必須源於當事人的共同授權,出於當事人的共同意願;當事人可自主協商選擇任一仲裁機構;仲裁員由當事人從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單中自主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方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仲裁的爭議事項;當事人可以約定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有關的程式事項。
仲裁是一種民主法治,這種民主不僅體現在本質上,同時在外延方面也有充分的體現,仲裁具有為經濟服務的特性,因而市場主體從始至終都應當會受到充分的尊重,這種禮節式的尊重,其實就是民主的外化。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經濟糾紛的重要途徑,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特徵,相對於訴訟而言,仲裁化解各種民商事經濟糾紛效率更高,更能體現民主法治的優勢,更能為市場主體所樂意接受。既然仲裁只是民主法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它的優越性必然會引發民主法治內部的最佳化變革,推動法治的民主化進程,並成為構建以民主法治為重要內容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助推器。
第二,公平正義是仲裁的生命,仲裁必將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出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
仲裁是伴隨市場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的,因而,仲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如果不能保證仲裁的公平正義,就會與市場經濟發展內在需求背道而馳,也就很難獲得市場主體的認同,勢必失去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
為了保證仲裁的公平正義,仲裁法作了嚴格的規定,首先,從程式上保證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主抉擇權,讓當事人自主選擇自己認為公平正義的仲裁機構,自主選擇自己認為公平正義的仲裁員,自主選擇自己認為更能體現公平正義的仲裁方式。其次,實行仲裁員嚴格迴避制度,為了保證仲裁的公平正義,當事人有權提出相關仲裁員的迴避申請,具體需要迴避的情形如:選定的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另外,嚴格排除外界干擾,仲裁機構是非官方的法律服務機構,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而,仲裁能夠很好地體現公平正義。
可見,在客觀方面,公平正義在仲裁過程中能夠得到充分體現和保證,而在主觀方面,只有真正實行公平斷案,仲裁才能得以生存和發展。因而,仲裁的公正斷案必然會讓市場主體充分相信法律的公正,從而於無形的意識中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友愛,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場主體無序的經濟行為,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促使社會安定有序。
第三,仲裁處理案件具有及時、高效的特點,可以為當事人節省人力、財力以及時間,客觀上適應了現代社會生產生活快節奏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有利於社會生產和生活朝著穩定和諧快速健康發展的方向順利前進。
無庸置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矛盾是客觀存在的,作為市場主體如果過多地把時間、精力、財力等過度用於訴訟或其他不恰當的途徑,勢必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如果面對諸多矛盾不去理會,同樣會阻礙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此時,作為“身經百戰”的市場主體很多時候卻顯得很是茫然,諸如大多市場主體直至目前還傾向於紛紛將糾紛撂給政府,也不管政府能不能獨立解決,總是寄希望於政府出面干涉,把政府當成了救苦救難的觀音菩薩,殊不知政府也不是萬能的,這樣的結果只會使政府為難,而糾紛一時半會還解決不了,這顯然是不明智的。大家知道,市場是講高效的,既要高效率,又要高效益,其實,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當一些民商事經濟糾紛出現時,應該先私下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作為市場主體更合理的選擇不外乎兩種辦法:一是仲裁,二是訴訟。而在解決民商事經濟糾紛中,與訴訟相比較,仲裁的優勢又顯得十分明顯,首先,程式簡便、靈活,節省時間;其次,一裁終局制,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馬拉松式的訴訟過程過度損耗當事人的精力;再者,費用較低,可避免財力浪費;另外,仲裁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具有節省時間、節省費用、保護商業秘密等優點,這與市場經濟提倡高效率和高效益的內在規律是相吻合的,同時又與以穩定、和諧、發展為價值目標取向的和諧社會相一致。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進程中,各種社會矛盾也隨之凸現,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當矛盾出現的時候,我們不能靠堵,即使有效那也是短暫的,靠不住的,相反,只能用疏導的方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當中只有想辦法使各種社會矛盾及時、有效地得到化解,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朝著和諧社會邁進。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仲裁作為一種新型的民主法治力量被無可爭議地推上時代舞台,仲裁的使命就是為市場主體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我們有理由相信,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仲裁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斷完善,仲裁必將為構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特徵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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