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

代履行,法律名詞,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六十六條 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除、
《河道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為恢復原狀、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的強制處理、《水土保持法》的強制治理、《房屋管理規定》的強制修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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