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院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的負責人。負責領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未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年滿23周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脘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在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與本級同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人民法院院長主持本院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並可以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在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與本級同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人民法院院長主持本院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並可以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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