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法院法醫學鑑定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逐步實現法醫學鑑定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機關檔案工作業務建設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法醫學鑑定文書形成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法醫學鑑定文書檔案,是按照法醫學鑑定程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為查明和確定案件真實情況,提供科學證據的真實記錄。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條法醫學鑑定文書,應以活體檢驗、屍體檢驗、文證審查、物證檢驗、現場勘驗等類別,按年度和一人(件)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第四條人民法院的法醫學鑑定文書必須用毛筆或碳素或藍黑墨水的鋼筆書寫、簽發,法醫鑑定人負責鑑定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歸檔前應由法醫室負責人進行立卷質量的檢查。
第二章鑑定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五條鑑定文書材料,從接受法醫學鑑定委託書時起,法醫鑑定人應即開始收集,著手立卷工作。按照法醫學鑑定程式一一受理、檢驗鑑定、製作鑑定文書所形成的各種文書材料均應收集立卷。
第六條收集的範圍主要包括,法醫學鑑定委託書、登記表、閱卷記錄、調查材料、檢驗記錄、解剖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討論記錄、照片、鑑定書文稿等。
第七條卷內文書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領導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鑑定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八條卷內文書材料的排列,總的要求是:按照法醫學鑑定程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活體檢驗鑑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法醫學鑑定委託書;(4)調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閱卷記錄及討論記錄;(6)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7)照片;(8)備考表;(9)證物袋;(10)卷底。
第十條屍體檢驗鑑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法醫學鑑定委託書;(4)調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證報告書等);(5)解剖筆錄;(6)閱卷記錄及討論記錄;(7)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8)照片;(9)備考表;(10)證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條文證審查鑑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法醫學鑑定委託書;(4)調查材料(如文證材料);(5)閱卷記錄及討論記錄;(6)法醫學文證審查鑑定書;(7)照片;(8)備考表;(9)證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條物證檢驗鑑定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法醫學鑑定委託書;(4)檢材(名稱、性狀)記錄和檢驗方法記錄;(5)討論記錄;(6)法醫學物證檢驗報告(鑑定本);(7)照片;(8)備考表;(9)證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條現場勘驗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法醫學鑑定委託書;(4)現場勘驗筆錄;(5)討論記錄;(6)現場勘驗報告;(7)照片;(8)備考表;(9)卷底。
第十四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中,沒有列舉的法醫學鑑定文書材料,法醫鑑定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順序排列。
第四章編目
第十五條卷內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頁號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及卷底不編寫頁號。
第十六條卷內目錄(見附表一)填寫方法(1)順序號:以卷內文書材料排列先後順次填寫的序號,亦即件號;(2)文號:文書制發機關的發文字號;(3)責任者:即文書的署名者;(4)題名:即文書的標題,沒有標題的,可以自己擬標題,外加“[]”;(5)日期:文書的形成時間;(6)頁號:卷內文書所在之頁的編號;(7)備註:留待對卷內文書材料變化時作說明之用。
第十七條卷宗封面(見附表三)、備考表(見附表二)填寫方法
(1)全宗名稱:立檔單位的名稱;(2)文號:法醫學鑑定書制發機關的文號;(3)歸檔號:文書處理號,由立卷人填寫。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要用毛筆或用碳素、藍黑墨水的鋼筆逐項填寫齊全、工整。
第五章卷宗的裝訂
第十八條裝訂前要做好鑑定文書材料的檢查。對載體破損或字跡褪變的材料,應進行修補或複製。裝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摺疊整齊,字跡難以辨認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附上中文譯本,材料要去掉金屬物。
第十九條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為宜,過多的可分冊裝訂。案卷用三孔一線的方法裝訂整齊牢固,並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志,封志兩頭和中間的騎縫處加蓋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歸檔
第二十條法醫學鑑定文書要在鑑定工作結束後的一個季度內立卷歸檔。案卷要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見(應與相關的訴訟文書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負責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條歸檔的照片貼在16開硬紙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紙上註明攝製時間和攝製內容。
第二十二條歸檔的證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袋上寫明名稱、數量、特徵、來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裝,註明案卷內容、年度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徵等,連同案卷一併歸檔,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條已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需增添文書材料時,須徵得檔案部門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質量。
第二十四條歸檔的卷宗必須編制移交目錄,一式二份,交接雙方經過清點卷宗,辦交接簽字手續,目錄雙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辦法,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卷內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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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文│││日│頁│備┃
┃序││責任者│題名│││┃
┃號│號│││期│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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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為國家標準格式)
卷內備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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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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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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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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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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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為國家標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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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名稱-印機關名稱)┃
┃法醫技術鑑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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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年(制發機關簡稱)法法醫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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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法醫學鑑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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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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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鑑定人││性別││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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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檢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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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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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復檢(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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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受理日期││鑑定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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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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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歸檔│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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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件頁│歸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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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根據法醫學鑑定文書特點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