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通過)為方便人民民眾訴訟,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現將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如下:
一、起訴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逾期改變訴訟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沒有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起訴或者抗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抗訴處理。
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七、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
九、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十一、證人不出庭作證
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十二、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鑑定
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鑑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鑑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十三、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十四、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十五、超過期限申請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無財產或者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