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創作物

人工智慧創作物

“人工智慧創作物”是一種擬人化的表達,其本質是人類利用計算機系統或者計算機系統本身自動生成的內容。 2018年4月,一些學者開始關注並討論人工智慧完成的內容是否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認為現有的著作權保護制度無法解決人工智慧參與人類創作所產生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需要在第四次著作權法修改中賦予人工智慧以“作者”的法律地位,人工智慧生成內容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背景信息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的實質就是研究如何用計算機去做過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慧型工作。

2016年3月21日,在日本,由人工智慧(AI)創作的小說入圍第三屆日經新聞社的“星新一獎”比賽。

2016年5月31日,歐盟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動議,要求歐盟委員會把正在不斷增長的最先進的自動化機器“工人”的身份定位為“電子人”,並賦予這些機器人依法享有著作權、勞動權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

2017年10月25日,中東國家沙烏地阿拉伯甚至真正授予一名“女性”AI機器人索菲婭(Sophia)公民身份。“她”還參加在利雅得舉行的“未來投資計畫”大會,與人類進行交流。

美聯社、百度、騰訊等也紛紛啟用人工智慧參與新聞創作。

著作權爭議

一方面,雖然人工智慧對某些類別作品的創作過程和創作效率會產生影響,但仍然沒有改變人類創作行為的本質。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實質是電腦程式運行的結果,不是智力創作的成果,不應獲得著作權保護。

另一方面,由人類提供基礎數據並由非類人的人工智慧通過數據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內容,可以有智慧財產權保護,但必須明確的是,“計算機生成作品”不是作品,權利人對其享有的也不是著作權,而是鄰接權。

首先,作品必須是人的智力活動成果,著作權法上的“作者”必須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的機器或者動物。

其次,強調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表明作者在作品創作過程中必須投入或者付出具有自身特徵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

只有作為人的智力活動成果的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這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而人類在各類人工智慧“創作”中是否發揮了作者的作用,是所謂的“人工智慧創作物”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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