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以適應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統計繼續教育)是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統計繼續教育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緊密聯繫現代統計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我國統計工作的實踐,主動、有效地為統計現代化建設和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服務。
第三條 統計繼續教育的任務,是對統計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新理論、新技術、新知識、新方法的教育培訓,完善統計專業技術隊伍的知識結構,提高隊伍整體專業知識水平和創造能力。
第四條 統計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各級統計部門、企事業單位、各團體中從事統計工作的在職統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參加和接受統計繼續教育是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統計專業技術人員有權要求參加統計繼續教育,所在單位要保證統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統計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二)統計專業技術人員在參加統計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三)統計專業技術人員要遵守統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計畫安排,接受單位對其參加統計繼續教育學習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四)統計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統計繼續教育後,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二章 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六條 統計繼續教育的內容要緊密結合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發展,突出實用性和先進性,做到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普遍提高與重點培養相結合。對不同層次的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確定不同的培養目標。
高級統計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最新的科技知識和相關學科的知識,掌握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提高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成為本學科、本專業的技術專家和學術帶頭人。
中級統計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增新知識,擴大知識面,培養獨立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
初級統計專業技術人員主要進行專業知識學習和實際技能訓練,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掌握科學的工作方法。
第七條 統計繼續教育以在職學習為主,同時保證必要的脫產進修時間。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不同具體情況,統計繼續教育可採用培訓班、進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八條 高、中級統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接受統計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40學時,初級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於32學時。
第九條 統計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個周期內的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條 統計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學的機制,有分工、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統計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在人事部指導下,國家統計局負責全國統計繼續教育的巨觀規劃、指導和協調,編制科目指南和組織編寫教材,組織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信息服務,進行師資培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在同級人事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要根據統計繼續教育規劃、本單位發展目標和工作需要,制定計畫,組織統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和教學設備是進行統計繼續教育的重要物質保障。各級統計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抓緊培訓基地建設,不斷補充和完善現代化教學設備和手段,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辦學資源,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統計繼續教育實施網路。
第十三條 統計繼續教育的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由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逐步形成一支梯隊式的、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第十四條 統計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多渠道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試行統計繼續教育基金,促進統計繼續教育發展。
第四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五條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計繼續教育登記、考核制度。統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統計繼續教育的情況和考核結果記入業務考核檔案,作為統計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與晉職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實行統計繼續教育效果評估制度。建立評估指標,將各級統計部門、企事業單位開展統計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領導責任目標,對教育培訓的過程、內容、人員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加強督促檢查,提高質量和效益。
第十七條 建立統計繼續教育獎勵制度。對在統計繼續教育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統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統計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對侵害單位或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單位統一安排的統計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犯學習紀律和制度,以及接受統計繼續教育後不按規定為所在單位服務的,所在單位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退還學習費用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