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湖北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農業部《關於積極做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通知》、《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負責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負責對村範圍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進行審批和監督, 會同綜改部門組織實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負責對涉農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面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收費檔案、負責對農民的補貼補償和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發放和使用進行監督;依法查處農民負擔的違紀違規案件。2、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負責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指導;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檢查、監督承包契約的履行。
3、貫徹執行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紀發 [2006]24號)、中紀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財會[2010]4號)、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的通知》(農辦經[2008]1號)、《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14號令)、《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省人民政府第94號令);負責審計、監督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情況;負責集體資產、資源的登記、評估和生產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評價;制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負責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調查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集體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
4、貫徹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湖北省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農業部、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重點做好試點培育、政策諮詢、業務指導、項目扶持、統計備案工作。
5、負責農村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標體系統計工作。
6、指導鎮財政農經所(經管站)的工作,對其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辦、考核。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