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3年10月28日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統一評定方法和標準,增強公路設計企業誠信履約意識,促進行業自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按照評定標準對具有公路設計資質的企業在公路建設市場中的從業行為所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定標準;
(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三)對具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設計企業的從業行為進行全國綜合評價。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設計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公路設計企業進行省級綜合評價;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相關部門、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信用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差。
第八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質量監督、造價管理等機構評審、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信用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評價內容由公路設計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1)。
第十條 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動態評價與定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動態評價是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時,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確定公路設計企業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評價工作。
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評價為D級的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在相應行政區域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因受到行政處罰被直接認定為D級的企業,其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得低於該行政處罰期限。
(二)定期評價是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設計企業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為進行的周期性評價,一般每年開展一次。
對於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從業行為的公路設計企業,其評價結果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3月31日前報送。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4月底前完成全國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以單個勘察設計契約段為評價單元,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屬檔案1)所列其他行為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方法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屬檔案2)。
第十二條 公路設計企業定期評價程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公路設計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經簽認後記入信用管理台賬,寫入評標報告以向主管部門備案。被投訴舉報並經查實投標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的,應追溯進行投標行為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契約有效期內,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對參與項目勘察設計的公路設計企業的履約行為實時記入信用管理台賬進行評價,經簽認及時公示。
(三)其他行為評價。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公路設計企業其他行為進行評價,簽認後予以公示。其他行為被省級主管部門認定通報的從省級綜合評價得分中扣除相應分數;被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通報的從全國綜合評價得分中扣除相應分數。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在本行政區域從業的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行為進行評價,計算其省級綜合評價得分,根據得分確定信用等級。省級綜合評價結果應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五)全國綜合評價。具有公路行業甲級資質、公路專業甲級資質企業承擔投資額2億元以上,或具有公路專業乙級資質企業承擔投資額1億元以上國、省道幹線公路新建、改擴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設計時,應進行全國綜合評價。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在核查匯總的基礎上,計算出全國綜合評價得分,並根據掌握的其他行為予以扣分後,確定信用等級。被1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評價為D級的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C級;被2個及以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評價為D級或被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D級。全國綜合評價結果應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對於設計聯合體,當信用評價過程中有不良行為的,評價人應按相應標準對聯合體各組成企業分別予以扣分,並記入信用管理台賬,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 公路設計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依法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對公路設計企業的失信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等進行投訴或舉報。申訴、投訴或舉報時應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訴、投訴或舉報書面材料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查,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七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業在某省份或全國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八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套用:
(一)企業的全國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可套用於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具體套用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相關實施細則中明確。
(二)具有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設計企業初次進入某省級行政區域從業時,其信用等級按照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確定。尚無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的公路設計企業,若無不良信用記錄,可按A級對待。若有不良信用記錄,視其嚴重程度按B級或以下等級對待。
(三)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成員中最低信用等級方認定。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激勵機制,對評為AA級或連續3年評為A級的守法誠信企業,在招投標、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和獎勵。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或D級的企業,要加強資質條件動態審核和投標資格審查,並對其履約行為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制定並向部報備實施細則,明確組織機構、評價程式、台賬管理、簽認機制、結果套用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建立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委託機構評價工作的考核、處罰機制,確保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客觀、公正。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委託機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路設計企業信用管理台賬,及時、客觀、公正地記錄企業不良行為,並按照標準進行扣分,及時告知相應從業企業,或在區域網路、網際網路、行業媒體公示。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隨意扣分或規避扣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初對上年度信用評價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年度檢查,重點對信用管理台賬真實性和完整性、扣分標準準確性、告知或簽認程式完備性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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