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過之疵

五過之疵

五過之疵,是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呂刑》要求的司法人員遵循“其罪惟均,其審克之”的辦案原則,嚴禁出現“五過之疵”即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種情況,如犯“五過之疵”,與罪犯同等處罰。

出處

“五罰服,正於五過”(《尚書·呂刑》)。

五過介紹

一為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權勢。

二為惟反:利用職權,報私恩怨。

三為惟內:內親用事,暗中牽制。

四為惟貨:貪贓受賄,敲詐勒索。

五為惟來:接受請託,徇私枉法。

懲罰方法

如犯“五過之疵”,與罪犯同等處罰。因“五過”而枉法裁判,罰不當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須承擔罪責相當的法律責任,甚至“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來處罰司法官,體現了西周統治者對司法腐敗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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