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禁碑石刻

乾隆禁碑石刻,禁碑在五河區茅山鄉小河南村高屋組。清乾四十七年(1782年)立。碑為青石質,高2米,寬1米,完整無損。碑文計482字,楷書陰刻。

乾隆禁碑石刻 禁碑在五河區茅山鄉小河南村高屋組。清乾四十七年(1782年)立。碑為青石質,高2米,寬1米,完整無損。碑文計482字,楷書陰刻,清晰可認,文曰:
“特授江南安慶府潛山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李
“為條漏懇補給款勒碑等事,監生蔣明辨,生員陳國泰,監生王捷、蔣如楚、蔣如蕃,子民何大有、余紹周、葉耀彩、何宇謨、蔣匡朝、崔萬林等稟稱:生等居西隅小河南,乃西大河源流所也。山勢崎嶇,每遭挖根者深掘,山地崩泄,沙泥淤塞河路,致損田廬,受害非淺。稟請給示詳載禁條。等情據此,查前據該生蔣明辨等具稟,節經出示條禁在案。茲據前情,合再示禁。為此,仰該地保居民人等知悉:嗣後務遵後開禁約,各安本分,倘敢違犯,許被害之人指實稟究。但不得挾嫌誣控,及借稱犯禁,邀眾議罰,致滋事端,違者查出重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在山竹木,各拼各山,毋許超界侵伐,犯者重究。
一、賭博打架,定例森嚴,務各安份守法,勉為良善,犯者重究。
一、容留外來無籍棍徒及面生可疑之人者,查出重究。
一、糧食不照依時價平賣,或摻假高抬及斗斛不平者,察出重處;居民籍端滋擾者倍究。
一、乞丐成群結隊強討滋擾者,即行稟究。
一、私開湯鍋殺耕牛者,察出嚴究
一、縱放六畜踐食禾苗者,究行重處。
一、毋許挖掘蕨根葛根,違者重究。
一、竊取他人松杉雜木、筍竹、山糧、田禾、菜果、茶麻、茯苓、塘魚等物,並縱火燒山者,定行按究;如被竊之人並不稟官繩究,混行邀眾搜查議罰滋事者,查出重處。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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