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水務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二)九龍縣水政監察大隊為縣水務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

一、職責調整
(六)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水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沒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供水價格核算的組織工作,負責自備井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與指導,負責城鄉涉水管網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對城鄉供排水設施實行排水許可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全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二) 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負責漁業增殖放養工作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督查督辦、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務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隊伍建設;擬定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務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全縣水務行業的涉外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擬訂全縣水務行業綜合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及投資計畫;組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負責全縣水務系統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承辦局機關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及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股(行政審批股)。
起草水務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務工作政策;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指導水務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局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監督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縣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四)建設與管理股。
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工程、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指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水利股(九龍縣水土保持辦公室)。
擬定全縣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全縣水利工程技術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管理體制改革;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承辦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統計工作。
(六)供排水股。
負責對城鄉供排水設施實行供排水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的使用及管線改、擴、建工作;負責城鄉供排水管網管理和城市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鄉排澇的指揮調度與協調;負責全縣供水價格核算的組織與論證。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6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九龍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為設在縣水務局的股級事業機構。主要職責:承辦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針、政策並貫徹實施;組織制訂縣管及縣代管江河防禦洪水預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重點地區的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督促全縣各鄉鎮制定和實施防禦洪水預案和抗旱預案;督促指導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清除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組織防汛搶險救災,儲備物資和調撥車輛;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保留九龍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
(二)九龍縣水政監察大隊為縣水務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是:承擔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持正常的水事秩序;對違反水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受水行政機關委託,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保留局水政監察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3名,其中:隊長1名。
(三)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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