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從格雷馬斯開始,很多人都試圖建立一門“主體符號學”( subjective semiotics) ,但是至今這個工作還是處於創立階段,無法找到比較清晰的論辯基礎,也無法確定一個大家都同意的問題範圍。其原因在於,主體這個課題,在西方哲學中已經演變得非常複雜: 從笛卡爾開始,西方思想界基本都圍繞著主體問題展開。康德與黑格爾的哲學均對主體問題深入探討,哲學界由此形成幾種不同的體系;20 世紀則是拆解主體的時代: 胡塞爾讓主體落入於意識和他者的複雜關係之中; 弗洛伊德把主體分裂成衝突的若干部分,摧毀了主體獨立的幻覺; 從盧卡奇和葛蘭西開始的馬克思主義文化哲學,則集中討論主體經受的文化霸權統制; 20 世紀 60 年代之後,主體中心受到結構主義與後結構主義的毀滅性打擊。一個完整的主體,在哲學上幾乎已經是不值得一談的幼稚幻想。
相關概念
一、主體( subject)
趙毅衡:現在詞典上對此的正式解釋是“在認識和實踐中的人”,而英語的subject在詞典上的解釋是“思想,感情的實體”。意識主體屬於“意識或自我意識的領域”,也就是說,subject 只與心靈相關聯。而具有行動能力的主體,完全是另一個概念: 行動主體稱作 agent,是“按選擇行動的能力”,實際上subject 常被定義為“思索行動者”。
因此,中文的主體是心靈的,更是實踐的; 而西文的 subjectivity 只是心靈的,不是行動的: 行動的“主體性”在西語中應當是 agency。這個差別引出中西方“主體性”觀念的巨大差別:中國哲人不斷在討論的“知與行”關係問題,在西方哲學中則幾乎不存在,以至於有美國漢學家寫了整整一本厚書,討論中國現代文學中缺乏“agency( 行動主體) 的道德責任感”,中國學界卻不太明白此人在討論什麼。因此,我們用中文研究主體問題,會覺得西方論者似乎沒有切中要害。因此,討論主體問題,需要一點跨文化理解。為了避免陷入中西學界的語意錯亂,與其條分縷析“主體”與“自我”,以及它們與“意識”( consciousness) 和“再現”( representation) 的種種關聯重疊,不如換個角度,從“自我”談起,最後看如何理解主體性。
二、“身份”( identity)
趙毅衡:“身份”( identity) 一詞又捲入複雜問題,此詞源自拉丁語 idem,有雙重含義: “身份”( personali-ty) 和“認同”( identification)。兩個意義都有時,不得不一詞雙譯成“身份認同”。例如經常出現的說法“the subject’s identity”,中文表述就出現了 麻 煩 ,有時候是 “ 主體的身份 ”,有時候是 “ 主體的認同 ”,有時候則是 “ 主體的身份認同 ”,一 個 短語有三個不同的譯法,而且意義不同,弄得中文論文中也經常這三種說法互換。中文區 分 “ 身 份 ”與 “ 認 同 ”是 有 必 要 的 ,雖 然在英文中兩者是一個詞,但是英文的不便,並不等於中文的不便; 語言的糾纏不等於語言之間的糾纏。這是應當首先弄清楚的。
三、符號自我
羅伯特·威利在《符號自我》(The Semiotic Self)一書中將自我理解為一個充滿社會性、對話性及自反性的符號。自我處於一個高度彈性的闡釋過程之中,是一個充滿彈性的符號化過程。符號的自我在時間上分處於當下、過去、未來三個階段。當下通過闡釋過去,而為未來提供方向。用符號學術語講,當下(the present)是一個符號(sign),過去(the past)是符號指代的客體(object),而未來(the future)則是解釋項(interpretant);符號學中將符號理解為二元關係模式,即能指與所指。皮爾士認為符號的意義在於第三個元素:解釋項(interpretant),是從符號及其語境中釋義出來的符號意義;而莫里斯則認為解釋項是以某種方式對符號起反應的傾向;雅格布森所說的符號的指稱物(referent)即語境類似於胡塞爾的“意向中的客體”(object as it is intended),即意識活動與被意向客體之間的意義;舒茨進一步將符號傳達過程中的第三層關係視為從符號體系中抽取出的“意義”,以及由經驗組成的“指示物”,即相當於皮爾士所說的:意義是能指與所指之外的第三物。或者說,當下是正在敘述的主我,過去是被述的客我,未來則是接受這一闡述的“你”(即將成為的自我);當下我是說者,過去我是被說者,未來我則是一個聽者。威利的符號自我是米德與皮爾式的自我模式的綜合,將皮爾士符號流模式與米德的自我的反思結構合為一體。:將米德的主我-客我(I-me)與皮爾士的我-你(I-you)模式綜合成為主我-你-客我(I-you-me)三元模式;相應地,從時間角度而言是當下-未來-過去(present-future-past);用符號術語形容就是符號-客體-解釋項(sign-object-interpretant)。主我實際上就是主我-當下-符號(I-present-sign)三元模式;你是你-未來-解釋項(you-future-interpretant);而客我則是客我-過去-客體(me-object-past)。這些表述指明了時間、符號以及內心對話之間互動的功能。如果分開看待兩種對話會更清楚地意識到這一點,主我及你之間的直接對話也同樣是符號和解釋項之間,以及當下和未來之間的互動。主我和客我之間的間接對話也同樣是符號與客體,以及當下與過去之間的互動。威利的貢獻源於他意識到米德在闡釋何為符號何為語言時並沒用說清楚。鑒於此,威利援引了皮爾士的三項式理念:符號、解釋項及客體之間所呈現的三角關係。這種關係也可以構建為理念(符號)、外界(客體)之間的關係;這當然就涉及到哲學議題中亘古不變的認知論:我們如何知道我們自己的觀念對應於外界的具體客體?皮爾士的解答是:二者之間並不能對應,至少不能直接對應。符號與客體,理念與外界之間總是由一個第三方聯繫起來——解釋項,或作為行為者的人。正是人的行為將各種符號與客體聯繫起來。
建構
卡西爾把 “人 ”定義為 “符號的動物 ”。主體符號學即是關於人與符號關係的學問,它大致有兩個論述方向 :
(一 )人在符號表意中的作用。考察人是如何作用於符號意指的,是怎樣將意義植入符號 ,使符號成其所是的。
(二 )符號學觀照下的人是怎樣的,亦即運用符號學原理闡釋作為符號動物的人。
誠如諾伯特·威利對“符號自我”所作的“客我 — 主我 — 你 ”(me-I-you)三維構成及運動方式的剖析。在前一個論域裡,人是作為符號主體被檢查 ,可稱之為 “符號的主體學 ”;而後一個論域,則是關於人這個主體的符號學研究,可名之為“主體的符號學 ”。
因此,主體符號學,既是關於 “符號的主體學 ”,又是關於 “主體的符號學 ”。完整的主體符號學,只有在這兩個維度上才能建立。如果按照莫里斯的符號學 “三 分 法 ”,即符形學、符 義 學、符 用學,那么,第一個論述方向,討論人在符號內部結構中的位置及運動方式,更偏重 “符義學 ”;第二個論述方向,則更多落入 “符用學”的范 圍,重心在解析作為社會文化符號的人。當然,在更嚴格的意義上,僅有第一個論域,即 “符號的主體學”才有資格成為 “主體符號學 ”,這與“主體性哲學”類似,它始終把人作為符號學的出發點和中心。而“符號的主體學 ”,不過是符號學理論在“主體”研究上的應 用,人是作為研究對象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