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負責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登記、註銷、年審及指導監督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資格考試的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各行業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人民調解和管理“148”法律服務及管理全縣基層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以及社區矯正工作。
(五)負責本局依法行政工作,幹部、職工基本素質培訓、教育工作,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六)管理本局司法行政的計財、槍枝、彈藥及服裝等物質裝備工作。
(七)負責局行政機關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負責本局人事警務和幹警培訓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收集、分析、反饋司法行政信息,年度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組織司法行政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計算機網路、文書檔案和信訪、接待工作,組織對外宣傳。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備案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過錯責任追究;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制定全局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局機關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質。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安全保衛、通訊、車輛的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所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
(二)政工股。
負責局機關黨組織的建設,紀檢、監察和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幹警教育培訓、獎懲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幹部、職工的考核、考察、任免和執法執紀,監查和行政監察監督工作;負責辦理全局機構編制,幹警錄聘,警銜報批、警務工作,勞資、年度目標考核及保密、信訪工作,負責辦理幹警調入、調出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掛丹巴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和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縣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各行業依法治理,負責在全縣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推行部門執法責任制工作;承擔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報導、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
(四)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司法所的九大工作職能和指導、管理鄉(鎮、街道、)、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工作,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建設工作,負責“大調解”工作的銜接聯繫。
(五)安置幫教股(掛丹巴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和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縣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負責安置幫教工作;創辦過渡性安置幫教經濟實體、調查了解重新犯罪情況,研究預防重新犯罪對策。
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承擔縣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公證律師管理股(掛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貫徹實施有關律師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年審註冊,負責公證處及執業公證員的年審註冊、指導監督律師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指導和管理政府法律顧問組和企業法律顧問組工作。
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審批法律援助事項;制定監督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宣傳法律援助制度;管理政府法律援助基金,向社會依法募集法律援助基金。
基層法制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包括“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考核等級及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審註冊的填報工作。
(七)司法鑑定管理股(掛丹巴縣司法鑑定工作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制定司法鑑定工作規劃及行業規範;對全縣司法鑑定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和管理;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年檢和司法鑑定人員的年度註冊;承辦司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鄉鎮司法所為縣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2348”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負責開展法律服務所的各項業務工作。
保留全縣21個鄉鎮司法所各1名司法專項編制。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丹巴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丹巴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