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美術協會創辦於1998年,經國家文化部主管單位批准成立。中華美術協會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人民政府的文藝工作方針和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三個代表”為重要指導思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之書畫藝術,發展祖國書畫藝術事業,與時俱進,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應有的貢獻。中華美術協會的辦會宗旨:與畫為友以畫同盟,以弘揚祖國書畫藝術為目的,廣泛團結美術工作者、書畫家、藝術愛好者和學者,以及聯合其它美術團體和藝術機構、企、事業界等,開展舉辦畫展、海內外書畫藝術交流活動,出版文藝專刊、學術研究、藝術諮詢等一系列工作;並竭誠服務於書畫藝術教育事業,培養和挖掘書畫藝術人才。為祖國的美術事業繁榮與昌盛貢獻力量!
中華美術協會組織構架:
會長:羅萬行
副會長:王敏婕 黃志程
理事長:央生
協務部:楊冰瑤 葉茜 魯臣 朱谷憶
常務協委會:連驍 許文靜 王煒槐 胡珦 聞衍凱 金逸凡 童彤 張協騰 楊盛 戴舒婷 汪彬帆
《中華美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華美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網路域名:www.zhmsxh.com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中華繪畫藝術家自願結合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藝術機構,本會是以中華繪畫藝術家為主,與海內外書法家共同建立,以弘揚中華書法藝術、繼承中華傳統藝術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文化藝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本會遵循制訂的章程,以促進中華傳統文化藝術的交流,推動中華繪畫藝術的發展,繁榮和促進中華美術事業,積極引導新一代繪畫健康成長為已任。
(三)團結廣大與書法、傳統藝術相關的各類藝術的從業人員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美術和中華傳統藝術的交流,推動並促進我國傳統藝術和相關行業的興旺發展與繁榮進步,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管理局和社團管理中心及文化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總部辦公地址在香港,在北京設有創作基地。
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諮詢服務、教育培訓、評審鑑定、書刊編輯、專業展覽、學術交流。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有關傳統文化事業的各項政策法規;
(二)對中華藝術事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課題進行調研,向有關管理部門和會員提供信息,並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建議;
(三)承接國家行政部門安排的適合本會開展的文化藝術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中華繪畫藝術項目開展技術評審鑑定工作;
(五)團結本會藝術人員及從事繪畫藝術行業的廣大人士,協同國內外有關聯的學會、協會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開展創作藝術品市場及藝術品等信息溝通,以及創作藝術品展示等活動,召開美術交流會和藝術展示會,本會將不定期召開學術專題研討講座,促進藝術創作、經營的合作;
(六)針對企業需求不定期開展文化藝術指導和服務;
(七)推廣普及中華傳統文化藝術知識,進行傳統文化藝術的教育與培訓;
(八)編輯有關專業書刊,推廣高品質的藝術創作品,推動文化藝術市場的正規化蓬勃發展;
(九)評選表彰優秀藝術作品和優秀藝術作品工程,健全組織、發展會員,根據條件依法興辦藝術培訓實體。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召集全體理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代表參加,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產生新的理事會;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也可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提前或推遲召開。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理事長;
(三)決定設立本會常務辦事機構——秘書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開展工作,決定各工作部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努力開展各種學術與文化交流活動,做好各項服務。
(五)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經推薦和民主協商後,提出下屆本會理事候選人名單;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評選推薦在本會舉辦的各種展覽和活動上發表的優秀藝術作品,制定獎勵辦法;
(八)為鼓勵書法藝術品的傳承與創作,將評選、推薦和表彰優秀作品,制定獎勵辦法;
(九) 組織本會的藝術作品做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審鑑定;
(十)表彰本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原則上可連任二屆,每屆理事換屆時通常換三分之一,保留三分之二。理事應考慮到部門、地區、領域和專業的代表性。根據需要可設若干顧問理事和特邀理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理事及秘書處工作會議,如果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長1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本會主管單位批准。會長負責全面領導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綜合素質和業務素質;
(三)有很強的業務知識和豐富的社團組織工作經驗;
(四)有良好的社會工作關係,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5周歲,熱心本會活動且身體健康者可適當放寬,經主管上級批准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會理事兩屆以上,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人員,退下來後可授予榮譽理事稱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理事長任期每屆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主要領導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民主決策與有效管理,本會設常務工作委員會,由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其任務是:
(一)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常務領導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會代表委員會和理事會制定的任務;
(三)組織策劃有關藝術交流活動和藝術創作市場活動;
(四)負責組織管理工作部的工作,分工合作;
(五)擴大和發展組織,制定發展計畫;
(六)按照國家和上級協會的規定處理本會涉及的對外業務和財務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工作機構是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領導本會秘書處組織實施年底工作計畫,最終完成;
(二)協調和組織下設工作部和專家委員會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對外廣泛聯絡,發展會員,使本會成為行業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根據本會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的各常設或臨時工作部門、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工作委員會通過決定;
(五)按年度計畫進行本會的各項活動,每年年底做出當年的工作和財務總結,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下一年底的工作計畫,以及各種學術活動和會員活動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在每年初公布,以利於會員進行有關準備和參加;
(六)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事宜,或有償聘請少量工作人員協助工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七條 依據本會章程,本會將根據工作需要,積極發展本會的不同級別的不同類型的會員。
(一)本會可自行發展國內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高級會員的發展,先由本會會員推薦,經本會藝術委員會評審後,再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遵守中華美術家協會的章程;
(二)有志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是本會系統主辦的作品展覽者;作品通過發表、出版等顯示其具有較高水平,在文化界有一定影響者;在本地區和國家、省市級主辦和藝術作品評獎中獲獎的個人;從事美術和繪畫理論研究有較高水平和成就者;從事繪畫藝術教育、編輯、出版和民眾藝術輔導、活動組織工作業績突出或獲中級以上專業職稱者;熱心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本行業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四)團體會員必須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或在相關行業中已取得國際或國家認證,或行業認證資格,企業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民眾基礎和經濟技術實力,管理嚴格,遵紀守法,信譽好。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凡志願參加本會的單位、經營實體或地方協會及個人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秘書處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進行審查後,報本會常務會討論通過接納,定期向本會會長通報,並報上級主管機構備案。
(二)由會長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統一的“中華美術協會”會員證書。
(三)被接納的會員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個團體單位有一票權,可以參加本會理事會的選舉,每個團體會員均有權提出本單位的一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會員作為本會理事候選人的推薦名單,有表決權,並指定一名聯繫人負責與本會秘書處的聯絡;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及報刊雜誌;
(三)優先享受本會有限提供藝術作品展覽和交流服務;
(四)可在本會指導下利用本會的業務活動平台,開展藝術交流活動,舉辦藝術作品展示活動等;
(五)對本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接受本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七)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個人會員:
(一)可以被選為本會理事,被聘為本會工作部門或專業研究委員會工作成員,有表決權;
(二)可優先參加本會在國內、外舉辦的各種藝術交流會議和活動,以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會議;
(三)可被推薦提名為“中華美術協會”的高級會員或常務理事。
(四)可優先取得本會的交流資料及報刊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