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中華環保聯合會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業委員會
英文名稱:VehiclePollutionMonitoringAndPreventionAssociationOfAll-CHINAEnvironmentFederation
英文縮寫:VPMPAofACEF
中文簡稱:中環在線上動車污防委
性 質: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會組織
註冊單位:中華環保聯合會
主管單位:中華環保聯合會
委員會簡介
中華環保聯合會成立於2005年5月27日,是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生態環境部主管,由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團組織。其理念是大中華、大環境
、大聯合。中華環保聯合會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就是回響了黨中央國務院治理大氣污染的號召和部署。正如中華環保聯合會名譽副主席、中環聯污防委名譽主任、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周友良中將在致辭中所說,“污防委的成立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非常及時,肩負著促進機動車污染治理的政策諮詢、技術指導、理論研究和科學普及的重任。在場的各位委員都是大氣污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專家學者,我相信,集思廣益,從多方面入手,以保護大氣環境,減少大氣污染為主旨,開展各項機動車污染專項治理活動,一定能打贏藍天保衛戰”!中華環保聯合會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業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召集從事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研究、開發、服務、工程、投資的企業、第三方治理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相關單位,為實現監測與防止機動車污染的共同意願,而自發地通過開展培訓、研討、交流、技術推薦、供需對接等活動,引導機動車產業鏈從主機廠源頭、用車過程和超標車末端排放等環節,實現對機動車污染的預防、監測和治理,從而形成生態友好型機動車產業鏈,提升我國綠色製造、清潔生產的水平,解決我國一直以來棘手的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問題。
宗旨
本會宗旨是:團結、聯合我國致力於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與產業研究、開發、服務、工程、投資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熱衷支持我國大氣污染防治事業的各界人士,發揚中華環保聯合會“大中華、大環境、大聯合”的理念,推動我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減排與控制、實現重點行業機動車削減,企業機動車減排目標,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讓天空更藍、環境更美好。
組織結構
本會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領導下,團結、聯合我國致力於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與產業研究、開發、服務、工程、投資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熱衷支持我國大氣污染防治事業的各界人士開展工作。他們以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分為主任委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和委員(單位)參與本會的決策和工作。
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本會常務履行本會職能,並下設辦公室、法務部、宣傳部、會員部和聯絡部五個職能部門。
本會設總顧問一職,為本會全面發展和有效開展工作提供專業性的顧問支持。
本會設專家小組為本會履行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專業職能提供支持。他們分為監督組、監測組、預防組、治理組和白皮書編撰組。
主要職能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編輯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刊。與有關環境報刊合作,編輯出版以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為中心內容的專刊,幫助有關檢測與維修、防治設備生產單位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學習,深入學習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治理機動車排放污染的方針政策,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理清思路,專題研究部署,完善頂層設計,加強宣傳動員,抓住柴油貨車超標排放專項治理的機遇,推進貨運的車輛和能源結構最佳化,促進貨運綠色發展。
二.召開國際機動車監測與防治大會,推動技術創新。推動國際間機動車監測與防治的經驗和技術交流,推進機動車的排放達標技術改造。
三.組織檢測機構進行誠信教育,推動路面遙測檢查,杜絕檢測站檢測作假現象。
四.推動技術改造工作,開展新產品新技術試點,鼓勵優先使用既減排又節能的新技術。與環保和交通主管部門建議,對柴油貨車進行減排技術改造,鼓勵採用多種手段降低排放,推動車輛節能降耗、達標排放。允許採用DPF或其他減排技術,並鼓勵優先使用具有節能功效的減排新技術。
五.組織對柴油貨車超標排放專項治理、檢測站進行誠信專題調研,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改進意見,促進機動車污染治理與檢測工作。
六.通過產學研相結合,不斷引進國外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先進技術,並結合國內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相關技術團體(企業、機構、研究單位),開展技術合作、技術攻關、不斷推高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技術水平,並轉化為污染監測與防治的有效產品,形成產業鏈模式的良性循環。
七.定期組織有關機動車檢測與治理機構的相關人員,到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進行業務考察,開展與國外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科技型企業或研究單位的技術交流、技術學習,共同研討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全球化解決辦法。
八.結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相關政策,在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制定出有效的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技術和環保行業的團體標準。
九.通過網際網路+,結合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相關方法,推進機動車污染監測的實時監控、數據調用、統計核算,加速機動車污染實時監控進程的智慧型化,為國家環保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提供機動車污染防治的信息接口。
十.組織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相關的企業、機構、研究單位進行人才、技術、管理的培訓,不斷提高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加速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推進進度。
十一.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或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或相關行業的展覽、展示、展銷等活動,組織報告、研討、經驗交流會議,定期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行業相關統計數據。
十二.申請示範、試點項目,協助成員單位申請國家級、省市級的環保示範、試點工程項目,幫助相關企業在市場中做出更大的貢獻,促進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行業的良性發展。
十三.完成中華環保聯合會及有關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中華環保聯合會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華環保聯合會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業委員會。簡稱“機動車污防委”英文名稱是VehiclePollutionMonitoringandPreventionAssociationofAll-ChinaEnvironmentFederation,簡稱VPMPAofACEF。
第二條本會是中環環保聯合會分支機構,受中華環保聯合會的直接領導。是由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熱心環保事業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行業狀況,向企業傳達國家方針政策;促進政企溝通、努力做好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會員單位與相關單位之間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工作。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團結、聯合我國致力於機動車污染防治技術與產業研究、開發、服務、工程、投資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熱衷支持我國大氣污染防治事業的各界人士,發揚中華環保聯合會“大中華、大環境、大聯合”的理念,推動我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減排與控制、實現重點行業機動車削減,企業機動車減排目標,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讓天空更藍、環境更美好。
第五條本會在中華環保聯合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
第六條本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41號嘉泰國際大廈A座1401-1406。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在機動車污染防治領域成立的專業分支機構,是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大氣污染防治領域職能的延伸和支撐,服務於環境保護事業和中華環保聯合會的發展壯大。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編輯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專刊。與有關環境報刊合作,編輯出版以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為中心內容的專刊,幫助有關檢測與維修、防治設備生產單位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學習,深入學習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治理機動車排放污染的方針政策,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理清思路,專題研究部署,完善頂層設計,加強宣傳動員,抓住柴油貨車超標排放專項治理的機遇,推進貨運的車輛和能源結構最佳化,促進貨運綠色發展。
二.召開國際機動車監測與防治大會,推動技術創新。推動國際間機動車監測與防治的經驗和技術交流,推進機動車的排放達標技術改造。
三.組織檢測機構進行誠信教育,推動路面遙測檢查,杜絕檢測站檢測作假現象。
四.推動技術改造工作,開展新產品新技術試點,鼓勵優先使用既減排又節能的新技術。與環保和交通主管部門建議,對柴油貨車進行減排技術改造,鼓勵採用多種手段降低排放,推動車輛節能降耗、達標排放。允許採用DPF或其他減排技術,並鼓勵優先使用具有節能功效的減排新技術。
五.組織對柴油貨車超標排放專項治理、檢測站進行誠信專題調研,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改進意見,促進機動車污染治理與檢測工作。
六.通過產學研相結合,不斷引進國外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先進技術,並結合國內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相關技術團體(企業、機構、研究單位),開展技術合作、技術攻關、不斷推高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技術水平,並轉化為污染監測與防治的有效產品,形成產業鏈模式的良性循環。
七.定期組織有關機動車檢測與治理機構的相關人員,到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進行業務考察,開展與國外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科技型企業或研究單位的技術交流、技術學習,共同研討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全球化解決辦法。
八.結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相關政策,在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制定出有效的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技術和環保行業的團體標準。
九.通過網際網路+,結合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相關方法,推進機動車污染監測的實時監控、數據調用、統計核算,加速機動車污染實時監控進程的智慧型化,為國家環保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提供機動車污染防治的信息接口。
十.組織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相關的企業、機構、研究單位進行人才、技術、管理的培訓,不斷提高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加速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的推進進度。
十一.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或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領域或相關行業的展覽、展示、展銷等活動,組織報告、研討、經驗交流會議,定期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行業相關統計數據。
十二.申請示範、試點項目,協助成員單位申請國家級、省市級的環保示範、試點工程項目,幫助相關企業在市場中做出更大的貢獻,促進機動車污染監測與防治行業的良性發展。
十三.完成中華環保聯合會及有關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主任委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委員單位。依據《中華環保聯合會單位會員管理辦法》自願申請並經批准審核後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本行業領域內從事科研、設計、治理、監測等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人員,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工作規則;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自覺維護行業利益,能與其他會員和睦相處。
(四)個人會員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回響力。
第十條中華環保聯合會單位會員及專委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中華環保聯合會向其頒發標牌,並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網站和中華環保聯合會會刊、相關媒體顯著位置刊登名單。
2.免費獲得中華環保聯合會出版物,優先優惠在中華環保聯合會會刊上做宣傳。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獲得一定量免費廣告。
3.成員單位負責人可成為中華環保聯合會會刊編委會成員並向會刊推薦促進環保事業和宣傳成員單位環保業績的相關文章。中華環保聯合會協助其開展對外媒體宣傳工作。
4.中華環保聯合會聯繫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成員單位遇到的環境保護問題,提供環境政策、環境維權和法律諮詢服務。
5.優先優惠參加由中華環保聯合會主辦、承辦的環境戰略論壇及研討會議、培訓、展覽、商務考察等活動,並享有優先優惠冠名權。優先優惠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合作項目。
第十一條中華環保聯合會單位會員委員會成員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決議;
2.維護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3.遵守中華環保聯合會章程,維護中華環保聯合會形象,為中華環保聯合會相關工作獻計獻策,並積極參加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有關活動和會議;
4.確定專人與中華環保聯合會保持聯繫,及時提供本單位可對外發布的信息及資料,供宣傳和存檔。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及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等資質資料複印件。
2.經中華環保聯合會審核批准。
3.頒發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退會:
1.自願申請退會;
2.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退會應交回標牌。
第十四條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華環保聯合會章程的行為,經中華環保聯合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規則的行為,經主任委員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
(二)選舉、罷免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批准常務委員會提交的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議委員和會員提交的議案;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委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參加常務委員會是常務委員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常務委員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常務委員人選,經常務委員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條本會原則上不設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並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可設專業工作部、行業工作組和學術性的專家組,由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熱心行業發展,責任心強,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團結民眾。
第二十二條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委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工作規則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委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工作事項,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提交常務委員會;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組織領導副秘書長按各自分工開展日常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專家組,由行業內有專長的專家擔任,作為本會開展業務活動的指導和技術顧問。
第二十六條本會可依據業務發展需要聘請顧問,為專委會重大問題做決策參謀。
第二十七條本會各工作機構須執行本工作規則,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向秘書長匯報工作。
第五章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資助或捐贈;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技術諮詢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編輯、出版的資料、刊物、網站經營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須用於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使用範圍:
(一)日常辦公費、會務費、差旅費;
(二)向上級協會繳納的會費;
(三)內部資料的印刷費、郵寄費,電腦網路的維護費;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有關開支。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促進行業進步的單位和個人,經常務委員會評審評定後,以本會名義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會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或其言行給本會形象及行業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可勸其退會,或給予除名處理,並報中華環保聯合會備案。
第七章工作規則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委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工作規則,須在委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華環保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須經委員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工作規則經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本工作規則自中華環保聯合會核准之日生效。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