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6年4月12日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465號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8條,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地位,主管部門批准進出口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期限,以及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的各種規定、違反規定發放批准檔案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做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對規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更好地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目錄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進出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進出口科學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禁止出口或者進口以及特殊情況下出口或者進口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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