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丹麥王國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的協定

(一)學士學位 (二)碩士學位 (三)博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認識到建立相互承認對方高等教育學位和學歷的機制,可促進雙方在教育領域的合作和兩國之間的人員交流,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協定目的
一、本協定旨在促進相互承認兩國高等教育機構向學生頒發的學位。雙方將指定相應機構負責提供學位互認信息,並根據現有規定和做法提出具體建議。
二、雙方指定機構須就各自國家的高等教育機構在提供高等教育以及雙方學位和學歷證書的可比性方面提出建議,以促進兩國之間學術交流和合作。
三、由於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機構的重大變化,丹方指定的機構將與中方指定機構一起,就中國最新承認的高等學校向丹麥高等學校提供相關信息。
四、相應地,中方指定的機構將與丹方指定機構一起,為中國高等學校提供丹麥最新承認的高等學校信息。
五、針對第三款和第四款,雙方將分別提供最新承認的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中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名錄以及具有專業學士、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丹麥高等學校名錄。相關信息將由雙方指定機構保存並定期更新。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在中國,本協定涉及以下學位:
(一)學士學位 (四年全日制學習)
(二)碩士學位 (獲得學士學位外加2至3年學習)
(三)博士學位 (獲得學士學位外加2至3年碩士學習並加上3至4年博士學習,或學士外加5至6年博士學習)
二、在丹麥,本協定涉及以下學位
(一)職業教育學士學位 (180-240 ECTS 學分)[1]
(二)學士學位(180 ECTS 學分)
(三)碩士學位( KANDIDAT)(120 ECTS 學分)
(四) 博士學位
三、雙方尊重各自高等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的招生自主權。
第三條 高等教育證書的範圍和層次
一、雙方指定的機構應在比較研究雙方課程內容和學位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就兩國專業學士、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之間的可比性提出建議。雙方將在公平的基礎上交換相關信息。
二、本協定不包括中國高等學校頒發的短期課程學歷證書以及成人教育文憑。該類證書和文憑的認可將按個案處理。
三、本協定不包括丹麥高等職業教育學位[2](120ECTS學分)。該學位的認可將按個案處理。
四、雙方鼓勵並支持中國和丹麥的高等學校在相互承認學分方面的合作。
第四條 學位和考試
一、獲得中國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滿足丹方接收學校具體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讀丹麥碩士學位。
二、獲得中國碩士學位的學生滿足以下前提可攻讀丹麥的博士學位:提交研究報告、有相關的學習經歷、符合接受學校的具體要求。
三、獲得丹麥專業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滿足中國接收學校具體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讀中國碩士學位。
四、獲得丹麥碩士學位的學生在滿足中國接收學校具體要求的前提下可攻讀中國相關學科的博士學位。
五、兩國高等教育機構將保留根據各自的相關規定決定其所有課程要求的考試成績和級別的權利。
第五條 常設專家委員會
雙方指定機構將分別提名建立常設專家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名單將通過外交途徑相互交換。該常設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後續跟蹤本協定提及的所有事宜及討論的問題,包括進一步討論細節問題。
(二)監測並幫助雙方指定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確保互認機制的持續發展和信息交流。
第六條 費用負擔
除非有特殊決定,雙方將各自承擔履行本協定所產生的費用。
  第七條  生效和終止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可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於  年月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丹麥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丹麥王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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