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職責
(一)監測、預測居民消費價格,重要商品的零售價格,主要生產、生活資料價格的變動趨勢。(二)分析價格形勢,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穩定的政策建議。
(三)研究起草價格和收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研究提出政府管理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的原則和作價辦法。
(五)組織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項目的成本調查和監審;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六)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研究提出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政府機關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八)審核少數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
(九)指導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組織指導價格評估、鑑證工作。
(十)依據《價格法》,組織納入中央定價目錄的價格聽證工作。
(十一)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