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 1955年4月22日在萬隆簽訂,該條約已於1957年12月經兩國先後批准,待批准文書在北京互換後,方開始生效,有效期為二十年。條約規定,凡屬於雙重國籍者均按自動原則選擇一種國籍,條約對選擇國籍人的年齡和未取得國籍的未成年人取得國籍的條件、雙方對改善兩國國民相互僑居的正當權利都作了具體規定。這個條約的簽訂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和合理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雙重國籍問題,同時標誌著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進一步發展,並對今後解決我國同東南亞其他國家關於雙重國籍的問題提供了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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