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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釋義》內容簡介:扶貧濟困、樂善好施,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建國以後,由於長期實行計畫經濟,國家幾乎包辦了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事務的各個方面,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加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人均財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公益捐贈活動很不發達,由社會力量興辦的公益事業也非常少。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確立以來,我國致力於實行政府職能的轉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公益事業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均收入的增加,公民的捐贈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公益捐贈活動有了長足的發展,境內境外的捐贈日益活躍。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公益事業捐贈法,規範和鼓勵捐贈活動,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
在社會各方的呼喚和期盼之中,公益事業捐贈立法走上了快車道,1999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兩審而不是例行的三審通過了公益事業捐贈法。同日,國家主席予以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捐贈的原則、捐贈和受贈的程式、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捐贈的優惠措施等作了規定,對公益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為了配合公益事業捐贈法的學習、宣傳和實施,我們根據立法原意,編寫了《公益事業捐贈法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