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對保密工作方針、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修訂之後的保密法與以往相比,主要有9大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在保密工作方針中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關係,明確了保密工作既要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二是增加了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標準。三是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變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學、合理和準確。四是增加了定密層級和定密許可權的規定,更加有利於防止定密過多過濫。五是增加規定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密條件,既有利於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國家秘密的定義】
第三條【保密義務】
第四條【工作方針、保密與公開】
第五條【主管部門】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涉密單位保密職權範圍】
第七條【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國家秘密範圍】
第十條【密級】
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及密級的確定、公布與調整】
第十二條【定密責任人】
第十三條【定密許可權】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產生國家秘密事項時的處理】
第十五條【保密期限】
第三十四條【涉密企事業單位保密審查及保密協定】
第三十五條【涉密人員分類、任用及能力要求】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要求】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管理】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泄密或可能泄密時的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規章制定權】
第四十二條【一般管理職權】
第四十三條【定密糾正權】
第四十四條【保密檢查權】
第四十五條【收繳權】
第四十六條【密級鑑定權】
第四十七條【處分監督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組織、個人違反保密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重大泄密、定密不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網際網路等媒介違反保密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對中央軍委的授權】
第五十三條【實施日期】
附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09年6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0年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0年4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節錄)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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