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標準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1.4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於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牴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準。
水質標準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
項 目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
2.1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2.2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誌,以免誤飲、誤用。
2.3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範》(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設計規範》(GB0335-2002)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
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廚房排水;
8)沖廁排水。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準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水質檢驗
3.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準檢驗法》執行。
3.2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國家標準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
GB/T18920-2002 | |||||
項目 | 沖廁 | 道路清掃、消防 | 城市綠化 | 車輛沖洗 | 建築施工 |
PH | 6.0~9.0 | ||||
色/度≤ | 30 | ||||
嗅 | 無不快感 | ||||
濁度/NTU≤ | 5 | 10 | 10 | 5 | 20 |
溶解性總固體(mg/L)≤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10 | 10 | 20 | 10 | 15 |
氨氮(mg/L)≤ | 10 | 10 | 20 | 10 | 20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 1.0 | 1.0 | 1.0 | 0.5 | 1.0 |
鐵(mg/L)≤ | 0.3 | - | - | 0.3 | - |
錳(mg/L)≤ | 0.1 | - | - | 0.1 | - |
溶解氧(mg/L)≤ | 1.0 | ||||
總余氯(mg/L) |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 ||||
總大腸菌群(個/L)≤ | 3 |
序號 | 項目 | 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 | 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 | ||||
河道類 | 湖泊類 | 水景類 | 河道類 | 湖泊類 | 水景類 | ||
1 | 基本要求 | 無飄浮物,無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
2 | PH 值 | 6.0~9.0 | |||||
3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 10 | 6 | 6 | |||
4 | 懸浮物 (SS) ≤ | 20 | 10 | — (a) | |||
5 | 濁度 (NTU) ≤ | — | 5 | ||||
6 | 溶解氧≥ | 1.5 | 2.0 | ||||
7 | 總磷 ( 以 P 計 ) ≤ | 1.0 | 0.5 | 1.0 | 0.5 | ||
8 | 總氮≤ | 15 | |||||
9 | 氨氮 ( 以 N 計 ) ≤ | 5 | |||||
10 | 糞大腸桿菌 ( 個 /L )≤ | 10000 | 2000 | 500 | 不得檢出 | ||
11 | 余氯 (b) ≥ | 0.05 | |||||
12 | 色度(度)≤ | 30 | |||||
13 | 石油類≤ | 1.0 | |||||
14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0.5 | |||||
注 1 :對於需要通過管道輸送再生水的非現場回用情況採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對於現場回用情況不限制消毒方式。 | |||||||
注 2 :若使用未經過除磷脫氮的再生水作為景觀環境用水,鼓勵使用本標準的各方在回用地點積極探索通過人工培養具有觀賞價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觀水體的氮磷滿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經濟合理的出路。 | |||||||
a :“—”表示對此項無要求。 | |||||||
b :氯接觸的時間不應低於 30min 的余氯。對於非加氯消毒方式無此項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