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中山市古鎮鎮商會成立於1995年9月,是由古鎮鎮照明電器行業(含燈具製造業、燈具配件、電光源製造業及照明電器附屬檔案製造等)為主,其它行業為輔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具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山市古鎮鎮人民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照明電器行業,尤其燈飾行業的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自成立以來,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配合政府規範市場,組織企業誠信經營,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營商環境,並為會員提供諸多的優先優惠服務,努力構建和諧的“會員之家”,目前已吸引276家企業入會,並不斷發展壯大。
為推進商會的全面建設,商會建立“一處一室六部”的行政機構,即秘書長處、行政辦公室、會員部、經濟開發部、維權服務部、宣傳部、外聯部、財務部。各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開創商會工作的新局面。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山市古鎮鎮商會(英文名稱: Chamber of Commerce Guzhen Zhongshan,縮寫為CCGZ)。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我鎮各行業(含燈具製造業、燈具配件、電光源製造業及照明電器附屬檔案製造、物流業、花木業、服務業等其它經濟行業組織)自願組成的,具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照明電器行業,尤其燈飾行業的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山市古鎮鎮人民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古鎮鎮。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山市古鎮中興大道古鎮商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二)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商會出版物;
(四)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
(五)組織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七)組織培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要求對生產、經營提供幫助和服務的權利;
(七)提呈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八)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物的權利;
(九)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網站、電子商務網路平台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積極向本會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三年總計3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萬元,三年總計18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三年總計6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三年總計18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三年總計6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未交納,經本會通知後仍不交會費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
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與會會員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者罷免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
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通過推選產生,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
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列席或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
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
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