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會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市經濟協調、健康和持續發展,鼓勵本市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企業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市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會補助專項資金”,是指對中山市企業參加國內外專業(專題)展覽會、博覽會、洽談會等展覽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會”)給予補助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展覽會補助資金”)。
第三條 展覽會補助資金年度總額為1500萬元,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市經貿局、外經貿局是展覽會補助資金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配套相應的補助專項資金,對所屬參展企業進行對口補助。
第五條 展覽會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專門監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聯合審批、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 補助範圍
第六條 展覽會補助資金對我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燈飾照明、五金製品、家具、食品飲料、包裝印刷等優勢特色產業,特別是電子信息、機械裝備、汽車配件、遊戲遊藝、淋浴房、健康醫藥、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企業參加以下四類國內外展覽會進行補助:
(一)國家、省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我市組織企業參加的專業(專題)展覽會;
(二)市政府要求組織企業參加的專業(專題)展覽會;
(三)市行業協會(商會)牽頭組織我市企業參加省級以上的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在國內外舉辦的專業(專題)展覽會;
(四)企業自行報名參加的各種上規模的國內外專業(專題)展覽會。
第七條 企業參加在本市舉辦的各種專業(專題)會展不納入本辦法補助範圍。
第八條 牽頭組團參加展覽會的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宣傳推介中山市整體形象的公共區域布展可申請展覽會補助資金補助。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九條 凡申請展覽會補助資金參加國內外展覽會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並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已建成投產並實現批量生產一年以上,產品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
(三)企業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進出口口岸監管等方面無嚴重違規行為。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十條 企業參加各種國內專業(專題)展覽會,每使用1個國際標準展位由市展覽會補助資金按展位費的50 %予以補助,補助上限為3000元;在同一個展會上使用2個以上標準展位的最高補助限額為1.2萬元。
第十一條 企業參加各種境外(包括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專業(專題)展覽會,每使用1個國際標準展位由市展覽會補助資金按展位費的50 %予以補助(按當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補助上限為1.5萬元;在同一個展會上使用2個標準展位的最高補助限額為2.5萬元;在同一個展會上使用3個及3個以上標準展位的最高補助限額為3.5萬元。
第十二條 同一家企業全年國內參展的展位費補助最高限額為3.6萬元,境外參展的展位費補助最高限額為10.5萬元,合計最高限額為14.1萬元。
第五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三條 企業直接報名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在獲得組展單位確認展位後1個月內將展覽計畫報市經貿局、外經貿局備案,作為申請展覽會補助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企業直接報名參加國內展覽會申請補助辦法:
(一)企業向所在鎮區經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複印件須加具企業公章):
1、中山市企業參加國內展會展位費補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展覽會主辦單位或組展單位招展通知或邀請函;
4、參展企業認購展位契約或含展位價格的參展確認書複印件;
5、企業支付展位費的銀行匯款憑證複印件;
6、實際發生的展位費發票複印件;
7、展覽會場景及本企業展位照片。
(二)鎮區經貿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主要包括:
1、企業申請國內展覽會展位費補助是否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2、申請表是否符合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和真實可靠;
經初審通過後,鎮區經貿部門在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轉市對口行業協會(商會)加具核實意見後由鎮區經貿部門匯總報市經貿局。
(三)市經貿局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對企業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直接報名參加境外展覽會申請補助辦法:
(一)企業向市外經貿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複印件須加具企業公章):
1、中山市企業參加國外(境外)展會展位費補助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組展單位招展通知或境外主辦單位的邀請函複印件;
4、參展企業與主辦方(或組展方)簽訂的參展契約或含展位價格的展位確認書複印件;
5、企業支付展位費的銀行付款憑證複印件;
6、實際發生的展位費合法支付憑證複印件,包括發票、收據(限於境外的收據);
7、展覽會場景及本企業展位的照片;
8、參展人員使用護照及參展目的地入境簽證(注)複印件,往返機票複印件。
(二)市外經貿局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對企業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按季度申請展覽會補助資金,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辦理,全年共辦理四次,延期申請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鎮政府(區辦事處)、市行業協會(商會)組團參加國內外展覽會申請補助辦法:
(一)鎮政府(區辦事處)、市行業協會(商會)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年度組團參加國內外展覽會的計畫報市經貿局、外經貿局備案。
(二)在展覽會結束後兩個月內,由鎮政府(區辦事處)、市行業協會(商會)向市經貿局或外經貿局提出申請,並按一式兩份提交以下資料(需加蓋組展單位公章):
1、鎮政府(區辦事處)、市行業協會(商會)組團參加展覽會展位費補助申請表;
2、展覽會主辦單位或組展單位招展通知或邀請函;
3、參展企業情況匯總表;
4、支付展位費的銀行匯款憑證複印件;
5、實際發生的展位費發票複印件;
6、公共區域布展費用發票複印件;
7、展覽會場景及所屬展區的照片;
8、組團參展書面總結報告。
(三)市經貿局或市外經貿局對鎮政府(區辦事處)、市行業協會(商會)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對鎮政府(區辦事處)、市行業協會(商會)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市經貿局、外經貿局按照國家和省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工作部署,組織企業參加指定的展覽會需提交相關的工作方案和費用安排,報市政府批准後,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局在展覽會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展覽會補助資金實行先申請、先審批、先撥款原則,用完即止。
第六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條 市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對展覽會補助資金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該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市經貿局、外經貿局作為展覽會補助資金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檢查,對存在問題做到及時反映和糾正。
第二十一條 展覽會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財經規章制度的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展覽會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展覽會補助資金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撥付的資助款,五年內不再將該單位納入政府資助範圍:
(一)上報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不配合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按資金安排計畫支出完成後的項目,展覽會補助資金主管部門應進行自我績效評價,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的項目績效自評材料送市財政、審計部門,特殊情況經市財政、審計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遲報送時間。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展覽會補助資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相關情況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局、外經貿局根據職能負責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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