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法務部通知
財政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5]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司法廳(局):
為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經費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了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為充分發揮專款的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法務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暫行辦法
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以下簡稱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管理,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使用效益,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是為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幫助經濟不發達地區解決法律援助經費困難,促進不同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的補助地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項資金。
根據法務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民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應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廣泛開闢政府財政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決法律援助辦案所需經費。
第三條 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投向是國家級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以及經費保障能力較低的其他困難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含未單獨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法律援助任務的縣、市、區司法局,下同)。
第四條 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使用範圍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接受安排辦理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法律援助志願者的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通訊費、文印費、調查取證費等;
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辦案補貼標準。
(二)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費用。
(三)受援人敗訴後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的鑑定費和仲裁費。
第五條 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分配原則是:公開、公正、透明;保貧困、保基層、保基本,體現政府的責任和財政支付能力的協調平衡。
(二)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採用“因素計算法”進行分配,即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選擇貧困人口數量、財政狀況、法律援助辦案量及其他客觀因素,在量化的基礎上,根據各因素對經費需求的影響程度和財政管理的要求,確定各因素的權重和差異係數,通過公式計算確定補助各地的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數額。
(三)貧困人口數量以國家統計的上年全國各地貧困人口數為準;財政狀況以人均可用財力指標為準,適當參考其他財政指標;法律援助辦案量以上年實際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數為準;其他因素主要考慮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管理情況和各級財政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安排情況。
計算專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權重可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四)省級財政部門在分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時,也要以“因素計算法”為基礎,堅持鼓勵辦案數量多和本身安排辦案經費多的地區的原則。
第六條 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實行集中安排、一次下達的辦法,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
(二)省級財政部門要在司法行政部門的配合下,將中央財政補助的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結合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的兩個月內,按財政預算管理程式核定並下撥到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將上級補助的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本級財政安排的辦案經費和各種渠道籌集的社會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使用。
(三)有條件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的地區,省級財政可直接將法律援助辦案專款撥付給縣級法律援助機構。
(四)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人員在領取法律援助辦案費補貼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並在領取單上籤字。
(五)法律援助機構應建立台賬,標明承擔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項、時間、承辦人、辦案費補助數額或報銷數額等。
第七條 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監督管理,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保證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二)每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省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將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如實向財政部和法務部做出書面報告。中央財政將以此作為考核省級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參考依據。
(三)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對使用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的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級和下級財政、司法行政部門通報考核情況,及時提出問題和改進意見。
(四)財政部、法務部將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託有關部門對專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審計。對法律援助辦案專款到位不及時、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擠占挪用現象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區,將暫停以後年度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