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公務電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97〕國管財字第199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公務電話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公務電話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公務電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住宅公務電話的管理,嚴格控制電話費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公務電話安裝範圍:
(一) 正、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的人員;
(二) 正、副司(局)長及相當級別的人員。
第三條 符合安裝住宅公務電話條件的人員,原則上安裝一部市內直撥電話;保密電話按有關規定辦理。夫妻雙方均符合安裝住宅公務電話條件的,原則上只安裝一部住宅公務電話。
第四條 住宅公務電話費用,實行規定限額、超額自付的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訂。
第五條 正、副部長及相當級別人員的住宅公務電話費用限額每人每月110元;
正、副司(局)長及相當級別人員的住宅公務電話費限額每人每月80元;
個別特殊工作崗位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行政領導集體研究批准安裝住宅公務電話的,電話費用限額每人每月50元。
第六條 住宅公務電話費用實行限額管理後,個別負責外事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主管行政領導批准,國際長途電話費用憑據報銷。
第七條 安裝有住宅公務電話的人員,職務或工作崗位變動時,應從變動的下一個月起,相應調整住宅公務電話費用限額標準或停止報銷國際長途電話費用。工作變動後新任職務不符合安裝住宅公務電話條件的,單位應予收回住宅電話;如果本人願意保留,可按現行市價的60%交納安裝費,電話過戶給個人,單位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八條 符合安裝住宅公務電話條件的人員,自己聯繫安裝的,按郵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安裝費,電話單機購置費按300元包乾使用。
第九條 符合安裝住宅公務電話的人員因故離開本單位或去世,由單位收回住宅公務電話。如個人願意保留,可按現行市價的60%交納安裝費。
第十條 住宅區與辦公區接近的單位,住宅公務電話應利用電話總機安裝分機,住宅公務電話費用限額標準應低於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部門自定。
第十一條 按規定標準發放的住宅公務電話限額費用不屬於補貼、津貼性質,不計入個人的工資總額。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