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副題名
以治安法官為中心的考察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楊松濤著
導師
程漢大指導
學科專業
法律史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刑法 司法制度 體制改革 法制史 英國
館藏號
D956.1
館藏目錄
2010\D956.1\8
內容簡介
本文主要探討在18—19世紀英國刑事司法變革過程中,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問題。眾所周知,英國具有地方自治傳統,那么這樣一種傳統對英國刑事司法具有什麼樣的影響;在進入工業社會以後,它又發生了哪些變化,其變化的結果和原因是什麼,這便是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 在先前西方學者的研究中,關於如何評價英國刑事司法地方化傳統這個問題,他們有一定的爭論。本文沿著貝迪教授的思路,認為拉茲諾維奇等人過於低估了地方化傳統的價值所在,同時也低估了其自我更新能力。英國刑事司法地方化傳統是保有地方民眾自由的重要基礎,在工業社會來臨之際,雖然其凸現了種種弊端,但是仍然有保留的價值,而它之所以能夠得到保留,這是和地方與中央的鬥爭與妥協是分不開的。 先前英國刑事司法呈現為地方化特徵,這主要體現在治安法官群體身上。雖然中央具有對治安法官的象徵性權威,並對其實施某些轄制,但是治安法官在地方有著很大的獨立自主權。這主要表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起訴,是否接受審判,接受何種審判,最後被處以何種刑罰,在很大程度上由治安法官來決定。他們並沒有完全依照中央的法令要求,而是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對其變通處理。對此,中央只能予以默認,因為他們深知治安法官在地方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所以需要使其享有一定的權力。當然這也離不開當時的社會背景,治安法官所處理的犯罪主要涉及重罪和輕罪,而由於當時英國處於鄉村社會,這些罪行還沒有後來工業社會嚴重,因此地方治安法官能夠對其有效控制,由此中央也能安心於他們掌握權力。 18世紀後期,英國邁向工業社會的步伐加快,但同時也遇到了一場犯罪浪潮。由於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以及社會分化的加劇,英國的侵犯財產罪變得嚴重,主要表現在犯罪手段的複雜程度、犯罪的組織化程度和對社會的破壞程度都比以前有所加重。與此同時,英國社會對犯罪的主流認識也為之一變,犯罪主要被看作是道德素質低下的下層窮人所為,他們被認為生活懶惰,愛酗酒,總想通過犯罪為生;同時他們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犯罪階級”,對社會秩序產生了巨大的威脅,因此對這類人,必須儘快拿出相應有效的舉措加以懲治。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原先地方化的刑事司法顯露出弊端。地方化刑事司法運作過於靈活,造成法律規定的本該受到處罰的人得到不處罰,如此人們根本不懼怕法律,法律也失去了對人們行為的指導作用。改革者提出,為了有效懲治犯罪,必須要加強刑事司法的確定性,保證凡有罪之人必受罰;為此,就要啟用領薪治安法官,建立專職警察、規範簡易審判程式,同時減少死刑,採用監禁刑對犯人的思想予以改造。 然而,如果這些改革構想在現實生活中具體實施,那便意味著要集中中央的權力,削弱地方治安法官的權力,而這是地方治安法官所不能同意的。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一方面治安法官從維護自身權威考慮,不願將自己的權力拱手相讓;另一方面,在治安法官背後有地方社會為其作後盾,堅決捍衛地方自治傳統,因為他們認為這是地方社會保有自由的重要基礎。於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展開了持續的鬥爭。 最後的結局是中央與地方達成了妥協。一方面,英國刑事司法中央化得到了加強,英國建立了領薪治安法官隊伍,專職警察和國家監獄,加強地方監獄紀律的統一性,同時規範了治安法官的簡易審判程式,確立了抗訴制度;另一方面,地方治安法官仍然在刑事司法當中發揮一定的作用。雖然中央對其控制加強,但是它始終沒有完全取消這一隊伍,這支隊伍仍然以其活力而在地方社會存在。19世紀末期,英國非專業治安法官仍然在地方占大多數,領薪治安法官只占很少一部分;同時,中央沒有建立由其直接管轄的專職警察隊伍,治安法官可以在各地的警務委員會中對其當地警察予以監督和管理;雖然治安法官的簡易審判權受到了更多的規範,但是其審判權的範圍得到了空前的擴大,並且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靈活審判;中央加強了對地方監獄的管理,但是治安法官仍可以對本地監獄有一定的發言權。 縱觀這次變革過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英國刑事司法實現的是有限中央化。它的形成途徑是在刑事司法中加強中央對地方的行政控制。它的形成背景是中央與地方既鬥爭又妥協的複雜互動關係,經過雙方博弈之後,英國刑事司法從原先的地方化走向了中央化,但卻是一種有限的中央化。有限中央化的刑事司法的意義在於,在集中中央力量有力控制犯罪的同時,為地方力量保有一定的自由空間,從而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使其參與到刑事司法的運作中來,這不但可以糾正中央政策的偏頗之處,也可以彌補中央力量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