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檔案
國資發法規〔2006〕133號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了規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產權收購、長期股權投資活動,應當遵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制定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報國資委備案。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許可權;
(二)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產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
(六)項目後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範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八)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決策程式與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溝通並給予指導完善。
第五條 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辦法》第六條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標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發展規劃期內非主業資產規模占企業總資產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合理比重的內控指標;
(二)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三)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未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可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已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也可參考相關參數進行修正;
(四)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五)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兩項指標由企業在發展規劃中提出,經國資委審核確認後作為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監督管理的基礎指標。其餘三項指標作為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活動的參考指標。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第六條 企業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編制並報送年度投資計畫。報送的年度投資計畫應附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附屬檔案1的要求填寫年度投資計畫表,並於當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 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進行以下指導:
(一)指導企業在年度投資計畫編制中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依據巨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變化提出具體要求;
(二)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畫與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
(三)指導企業做好年度投資計畫與企業財務預算有關指標的銜接工作;
(四)其他事項。
第八條 國資委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受理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的報送、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並依據年度投資計畫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
(一)備案管理。對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對存在問題的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國資委自收到備案的投資項目材料20個工作日內未予回復的視為備案通過。
(二)審核管理。對實行審核管理的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下列三種方式:
1.通過。
2.提示。對存在問題的項目,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3.否決。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予以否決。
第九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主要依據下列內容對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定量指標的要求:
1.投資方向。在企業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範圍,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資資金構成。企業投資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範圍內(一般為30%以上);
3.投資規模。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否處於合理水平;
4.企業新開工項目占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於合理範圍內。
對上述第(二)項中各項指標連續兩年超出合理範圍的企業,國資委應當進行跟蹤並分析原因,提出具體建議措施。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視為存在嚴重問題,國資委將予以否決:
(一)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
(二)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
(四)資產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
第十條 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外追加項目,按照《辦法》第十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如發生《辦法》第十一條(二)、(三)項情況,國資委依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進行管理,並對需要回復的及時回復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國資委有關通知,按時報送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完成情況,按照本實施細則附屬檔案2的要求填報;
(二)對存在的問題、經驗與教訓的綜合分析;
(三)部分重點企業按季度報送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條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根據工作需要將有關分析材料反饋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並根據後評價結果,對企業投資活動和投資活動的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具體工作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指南》(國資發規劃〔2005〕92號)的通知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並將好的經驗報國資委。
第十五條 國資委負責指導、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督促檢查企業後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後評價工作的開展,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企業投資活動情況,選擇典型企業和項目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對典型經驗及時在中央企業內組織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