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成立於2001年7月,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實現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

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委員會")成立於2001年7月。法律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實現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法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全體成員會議的執行機構為常務委員會,對全體成員會議負責。常委會在全體成員會議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法律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委會由12名常委組成,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法律委員會辦公室與協會維權部合署辦公,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法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組織制定銀行業維權方面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維權工作的制度化建設;(二)根據銀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單位訴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議,爭取國家有關機構的支持;(三)受理會員單位維權申請,審議並做出維權決議;(四)針對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實施聯合維權行動;(五)協調會員單位活動和利益,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六)組織、協調課題研究工作和實務調研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理論和實踐服務;(七)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法律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法律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實現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法律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法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銀行業維權方面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維權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二)根據銀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單位訴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議,爭取國家有關機構的支持;
(三)受理會員單位維權申請,審議並做出維權決議;
(四)針對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實施聯合維權行動;
(五)協調會員單位活動和利益,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六)組織、協調課題研究工作和實務調研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理論和實踐服務。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法律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向法律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法律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提出維權申請,請求協會依法採取維權措施;
(四)對法律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法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法律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法律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負責法律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法律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法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法律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 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制訂法律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行業維權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受理成員單位維權申請和訴求,採取措施進行維權;
(六)選聘法律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法律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法律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維權部。
第二十五條 法律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法律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必須從主任行產生,副主任人選必須從副主任行產生。法律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法律委員會工作。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 組織協調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 向全體會議或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 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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