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高晉康,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倫剛,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碩導。主要研究領域:經濟法學、社會法學、法社會學。出版《中國經濟法的根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專著多部,發表《市民社會的歷史多樣性與中國經濟法學的選擇》(《現代法學》2008年第3期)等論文多篇,主持主研教育部《當代中國農民工的非正式利益抗爭——基於討薪現象的法社會學分析》(09YJC820091)等課題。
內容簡介
自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逐漸成為社會熱點,其中工資被拖欠問題最為嚴重。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一些農民工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法律途徑進行維權,但更多農民工卻進行著引人注目且花樣不斷翻新的勞動仲裁和訴訟外的“維權活動”(借用生活習語),目前還沒有停止的跡象。農民工長期進行勞動仲裁和訴訟之外的維權同我們正在追求的現代法治理想似乎南轅北轍,同政府期望相去甚遠,社會評價褒貶不一。那么,如何理解和詮釋農民工們長期進行的勞動仲裁和訴訟之外的維權活動呢?只有弄清這個問題,才能真正理解當代農民工的維權處境,才能對農民工維權行為作出令人信服的理論解釋,才能給急於尋找常規化對策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提供基於真實生活的法治對策。因此,研究這個問題就成為《中國農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爭:基於討薪現象的法社會學分析》的任務。目錄
0.導論0.1 選題及其意義
0.1.1 現實問題
0.1.2 理論背景
0.1.3 選題意義
0.2 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0.2.1 對農民工抗爭的研究
0.2.2 有關現代法治與社會秩序關係的研究
0.2.3 尚待解決的問題
0.3 研究對象、分析框架和方法
0.3.1 研究對象
0.3.2 分析框架
0.3.3 研究方法
0.4 本書結構
1.當代中國農民工的非正式利益抗爭--關於農民工維權活動的一個解釋框架
1.1 農民工維權活動的解釋框架
1.2 農民工非正式利益抗爭的目標
1.3 農民工非正式利益抗爭的特點
1.4 農民工非正式利益抗爭的類型
1.5 小結
2.為什麼進行非正式利益抗爭--從一群農民電工討薪的故事切入
2.1 問題、文獻與方法
2.2 農民電工班討薪的故事
2.3 農民工打工場域的建構
2.4 為什麼農民工堅持抗爭
2.5 為什麼進行非正式利益抗爭?
2.6 小結:實踐邏輯模糊的民工維權慣習
3.藉助社會力量的非正式利益抗爭--以藉助傳媒為例
3.1 問題、進路與材料
3.2 太太討薪隊的故事
3.3 農民工們的新聞策略
3.4 新聞傳媒的道德加工
3.5 公共輿論盼道德評判
3.6 政府附和與公司屈從
3.7 小結:法律關係的道德化運行
4.藉助行政力量的非正式利益抗爭--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為例
4.1 問題、方法和材料
4.2 農民工的經驗性投訴
4.3 法律加工與事實遮蔽
4.4 從監察到協調:勞動監察權的異化
4.5 我們都是泥水匠:勞動監察權的立法軟化
4.6 勞動監察權異化的社會效果
4.7 小結:法律關係的行政化運行
5.藉助集體行動的非正式利益抗爭
5.1 問題、路徑和材料
5.2 集體行動的初步效應:引起政府重視
5.3 政府協調的組織與場景
5.4 官商磋商籌措資金
5.5 官農激辯討薪規則
5.6 了猶未了的妥協
5.7 小結:法律關係的政治化運行
6.國家的態度
6.1 問題、框架和材料
6.2 國家場域中符號暴力的爭鬥圖景
6.3 中央政府(CentralGovemment)的矛盾表達
6.4 地方政府(LocalGovemment)的平衡實踐
7.斷裂社會、底層法治行動與中國法治的真實圖景
8.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部分內容
開發商或者承建商,不管任何一方支付工資都行,否則就不能走人。以建設局主管副局長為首的清欠辦的工作人員最為擔心的事情有兩件:一是被困人員能否安全離開,因為開發商和承建商的工作人員是清欠辦通知來的;二是如何將民工順利打發走。在某種程度上,第一個問題的解決是以第二個問題的處理為條件的。換言之,被困人員要安全離開,民工工資就要兌現。工資不兌現或者不完全兌現就走人,民工們肯定不會答應。局勢已經明朗。農民工以自己集體行動的力量改變了國家正式法律的規則,或者說改變了國家規定的討薪遊戲規則。他們至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改變:(1)在實體上,他們改變(拓展)了支付工資的義務主體。真正與他們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是Z市MY建築勞務公司,但是他們軟禁了開發商和承建商的老總,而這些法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與他們根本就沒有法律關係。但現實是,只有開發商才能真正有錢給,離開這些人他們就不能拿到錢。我採訪過一個民工組長,他說:“沒有關係嗎?是他在最終拿錢的嘛!”這裡,他們所認為的關係是生活中的關係而不是嚴格的法律關係。他們好像是在行使契約法上的代位權。抓住能夠給錢的人,就有辦法,這是他們樸素的看法。而且.這種辦法才能夠使政府進行協調。找到人,不僅是民工的願望,也是政府機關的願望。但是,找的人應該是什麼人呢?政府官員認為是有法律關係的義務人,而民工卻認為,有錢給的和給錢的人才是正宗的“主”。這不是他們的要求,而是現實的逼迫。他們不敢再相信這些老闆。他們一走,可能再也不會出現。因此,不能讓他們走。他們走了,政府就沒有辦法協調。因此,把人留下不準走,這是他們的第一步,這樣既不會老闆不在場,也不會讓政府為難。(2)在實體上的另一個要求,就是他們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資。(3)在程式上,他們要求的是政府解決。(4)在程式上,他們要求的是時間立即,不解決就不離開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