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工作預約接待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服務,保 障發行人正常的業務溝通需求,規範發行審核來訪接待工作,防 范廉政風險,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十四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工作預約接待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2號

現公布《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工作預約接待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1月 日

辦法全文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工作預約接待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服務,保障發行人正常的業務溝通需求,規範發行審核來訪接待工作,防範廉政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審核溝通工作依照《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以及證監會公布的發行審核工作流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在各審核環節主要通過審核部門提出書面反饋意見,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提供書面回復的方式進行溝通。

第三條 為提高溝通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對以下事項,可以通過預約與發行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當面溝通:(一)對反饋意見重大問題需要當面解釋說明;(二)諮詢重大政策和審核標準問題;(三)需要與發行審核部門當面溝通的其他特殊情形。其他與發行申請業務相關的問題,鼓勵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形式進行溝通。

第四條 發行審核部門應當及時總結審核實踐中遇到的共性問題,研究形成審核標準,通過監管問答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進一步提高審核進程透明度,便於發行人及時了解審核進度。

第五條 發行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接待以下情形的來訪:(一)無具體事由的禮節性拜訪;(二)與發行業務無關的中介機構和人員來訪;(三)首次書面反饋意見告知前的來訪;(四)其他與發行審核工作無關的來訪。

第六條 對於需要當面溝通的情形,發行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有效、熱情地做好溝通服務工作。

第七條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提出需當面溝通的,可以提前3 個工作日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向審核工作人員提出預約申請和溝通問題清單。來訪者人數原則上不超過 3 人。

第八條 預約申請符合規定情形的,發行審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安排溝通,並及時告知來訪者。預約申請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告知申請人結果及具體原因。發行審核部門原則上不接待未經預約的來訪。因特殊情況未能提前預約的,事後應當補交預約申請。

第九條 審核工作人員接待來訪者應當在辦公場所進行。嚴禁審核工作人員在發行審核期間與發行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任何正常工作溝通之外的私下接觸。

第十條 審核工作人員接待時應當確認來訪者身份。接待過程中,審核工作人員應當對照問題清單與來訪者進行溝通。接待時應當有兩名審核工作人員在場。

第十一條 審核工作人員接待來訪者應當熱情禮貌,態度溫和,耐心傾聽來訪者的意見和訴求。能當場給予答覆的,給予明確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說明下一步的研究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 來訪結束後,來訪者須填寫來訪登記表,由負責接待的審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並存入發行卷宗檔案。

第 十 三 條 證 監 會 發 行 審 核 部 門 設 立 投 訴 電 子 郵 箱,對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提出的投訴意見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