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行為,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公正廉潔、紀律嚴明的證券期貨監管隊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準則,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不斷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第四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證監會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項義務,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工作人員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公道正派,廉潔自律,樹立和維護監管人員良好形象。
第七條 工作人員應當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公僕意識,保持良好作風,謙虛謹慎,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奮鬥,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第三章 依法監管
第八條 工作人員在監管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秉公執法,規範行政行為,不得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應當遵守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條 工作人員在稽查辦案、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工作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程式合法、證據充分、定性準確。
第四章 勤勉盡責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當愛崗敬業,鑽研業務,恪盡職守,嚴謹務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服從指揮,認真執行上級決定。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團結協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不得推諉扯皮、貽誤工作。
第五章 公正廉潔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廉政規定和證監會廉政紀律,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親屬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違反規定收受禮品。無法退回的,應當及時上繳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接受或者無償借用監管對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設備物品。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第六章 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證監會保密紀律,不得探詢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不得進行信息誤導。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和文字材料時,不得涉及證券期貨監管未公開信息;內容涉及資本市場信息的,應當真實、客觀。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與他人談論證券期貨監管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接受採訪,不得發表或者散布與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證監會重大決策不一致的言論。
第七章 迴避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有關規定,不得從事與監管職責有利益衝突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時,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不得對應回避事項施加影響。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准,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准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離職後,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迴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教育、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舉報或投訴。中國證監會有關單位或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準則的,由相關單位或者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者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適用於中國證監會機關及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監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證監發〔2000〕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