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鑑證業務準則第3111號——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業務,制定本準則。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鑑證業務準則第3111號——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業務,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預測性財務信息,是指被審核單位依據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項或採取的行動的假設而編制的財務信息。
預測性財務信息可以表現為預測、規劃或兩者的結合,可能包括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的一項或多項要素。
本準則所稱預測,是指管理層在最佳估計假設的基礎上編制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最佳估計假設是指截至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日,管理層對預期未來發生的事項和採取的行動作出的假設。
本準則所稱規劃,是指管理層基於推測性假設,或同時基於推測性假設和最佳估計假設編制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推測性假設是指管理層對未來事項和採取的行動作出的假設,該事項或行動預期在未來未必發生。
第三條在執行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
(一)管理層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所依據的最佳估計假設並非不合理;在依據推測性假設的情況下,推測性假設與信息的編制目的是相適應的;
(二)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在假設的基礎上恰當編制的;
(三)預測性財務信息已恰當列報,所有重大假設已充分披露,包括說明採用的是推測性假設還是最佳估計假設;
(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編制基礎與歷史財務報表一致,並選用了恰當的會計政策。
第四條管理層負責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包括識別和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依據的假設。
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對預測性財務信息實施審核並出具報告,可增強該信息的可信賴程度。

第二章 保 證 程 度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不應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結果能否實現發表意見。
第六條當對管理層採用的假設的合理性發表意見時,註冊會計師僅提供有限保證。

第三章 接受業務委託

第七條在承接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業務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信息的預定用途;
(二)信息是廣為分發還是有限分發;
(三)假設的性質,即假設是最佳估計假設還是推測性假設;
(四)信息中包含的要素;
(五)信息涵蓋的期間。
第八條如果假設明顯不切實際,或認為預測性財務信息並不適合預定用途,註冊會計師應當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委託人就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四章 了解被審核單位情況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被審核單位情況,以評價管理層是否識別出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所要求的全部重要假設。
註冊會計師還應當通過考慮下列事項,熟悉被審核單位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過程:
(一)與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相關的內部控制,以及負責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經驗;
(二)支持管理層作出假設的檔案的性質;
(三)運用統計、數學方法及計算機輔助技術的程度;
(四)形成和運用假設時使用的方法;
(五)以前期間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及其與實際情況出現重大差異的原因。
第十一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核單位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時依賴歷史財務信息的程度是否合理。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核單位的歷史財務信息,以評價預測性財務信息與歷史財務信息的編制基礎是否一致,並為考慮管理層假設提供歷史基準。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相關歷史財務信息是否已經審計或審閱,是否選用了恰當的會計政策。
第十二條如果對上期歷史財務信息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或非標準審閱報告,或被審核單位尚處於營業初期,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各項相關的事實及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的影響。

第五章 涵 蓋 期 間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預測性財務信息涵蓋的期間。
隨著涵蓋期間的延長,假設的主觀性將會增加,管理層作出最佳估計假設的能力將會減弱。預測性財務信息涵蓋的期間不應超過管理層可作出合理假設的期間。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可以從下列方面考慮預測性財務信息涵蓋的期間是否合理:
(一)經營周期;
(二)假設的可靠程度;
(三)使用者的需求。

第六章 審 核 程 序

第十五條在確定審核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二)以前期間執行業務所了解的情況;
(三)管理層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能力;
(四)預測性財務信息受管理層判斷影響的程度;
(五)基礎數據的恰當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支持管理層作出最佳估計假設的證據的來源和可靠性。註冊會計師可以從內部或外部來源獲取支持這些假設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包括根據歷史財務信息考慮這些假設,以及評價這些假設是否依據被審核單位有能力實現的計畫。
第十七條當使用推測性假設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這些假設的所有重要影響是否已得到考慮。
對推測性假設,註冊會計師不需要獲取支持性的證據,但應當確定這些假設與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目的相適應,並且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假設明顯不切合實際。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檢查數據計算準確性和內在一致性等,確定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否依據管理層確定的假設恰當編制。
內在一致性是指管理層擬採取的各項行動相互之間不存在矛盾,以及根據共同的變數確定的金額之間不存在不一致。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對變化特別敏感的領域,並考慮該領域影響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程度。
第二十條當接受委託審核預測性財務信息的一項或多項要素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要素與財務信息其他要素之間的關聯關係。
第二十一條當預測性財務信息包括本期部分歷史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歷史信息需要實施的程式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
(一)預測性財務信息的預定用途;
(二)管理層作出的重大假設的完整性;
(三)管理層認可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責任。

第七章 列 報

第二十三條在評價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列報(包括披露)時,註冊會計師除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外,還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列報是否提供有用信息且不會產生誤導;
(二)預測性財務信息的附註中是否清楚地披露會計政策;
(三)預測性財務信息的附註中是否充分披露所依據的假設,是否明確區分最佳估計假設和推測性假設;對於涉及重大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假設,是否已充分披露該不確定性以及由此導致的預測結果的敏感性;
(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編制日期是否得以披露,管理層是否確認截至該日期止,編制該預測性財務信息所依據的各項假設仍然適當;
(五)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結果以區間表示時,是否已清楚說明在該區間內選取若干點的基礎,該區間的選擇是否不帶偏見或不產生誤導;
(六)從最近歷史財務信息披露以來,會計政策是否發生變更、變更的原因及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影響。

第八章 審 核 報 告

第二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對預測性財務信息出具的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指出所審核的預測性財務信息;
(四)提及審核預測性財務信息時依據的準則;
(五)說明管理層對預測性財務信息(包括編制該信息所依據的假設)負責;
(六)適當時,提及預測性財務信息的使用目的和分發限制;
(七)以消極方式說明假設是否為預測性財務信息提供合理基礎;
(八)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否依據假設恰當編制,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列報發表意見;
(九)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可實現程度作出適當警示;
(十)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十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十二)報告日期。報告日期應為完成審核工作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審核報告應當說明:
(一)根據對支持假設的證據的檢查,註冊會計師是否注意到任何事項,導致其認為這些假設不能為預測性財務信息提供合理基礎;
(二)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否依據這些假設恰當編制,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列報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審核報告還應當說明:
(一)由於預期事項通常並非如預期那樣發生,並且變動可能重大,實際結果可能與預測性財務信息存在差異;同樣,當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區間形式表述時,對實際結果是否處於該區間內不提供任何保證。
(二)在審核規劃的情況下,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是為了特定目的(列明具體目的)。在編制過程中運用了一整套假設,包括有關未來事項和管理層行動的推測性假設,而這些事項和行動預期在未來未必發生。因此,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預測性財務信息不得用於該特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條如果認為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列報不恰當,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的審核報告,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二十八條如果認為一項或者多項重大假設不能為依據最佳估計假設編制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提供合理基礎,或在給定的推測性假設下,一項或者多項重大假設不能為依據推測性假設編制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提供合理基礎,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出具否定意見的審核報告,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二十九條如果審核範圍受到限制,導致無法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式,註冊會計師應當解除業務約定,或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核報告,並在報告中說明審核範圍受到限制的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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