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

第十一條 (十一)審查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是在電子信息技術和計算機套用層面上,以用戶為主體,聯合科教、生產、經營、技術服務各方面的代表組成的,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是一個自律性和公益性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協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的宗旨是:為廣大用戶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的正當權益,加強用戶之間、用戶與廠商之間、用戶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與協作,提高計算機的使用效率;溝通國內外計算機技術、產品、套用的信息,促進計算機套用成果的推廣;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發展計算機套用事業的建議;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發展計算機事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民主辦會原則,促進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部門當好參謀和助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英文譯名是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會徽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會徽
China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CCUA。本協會會徽為在圓形地球中間標以CCUA四個字母,在四個字母下面冠以“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字樣。
第二條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是由廣大計算機用戶為主體,吸收計算機科研、教學、生產、經營、技術服務等部門的代表和個人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和自律性的全國社團組織,是中國發展計算機套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民主辦會原則,維護國家和用戶的正當權益,加強用戶之間,用戶與國內外計算機廠商之間、用戶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通過為廣大用戶、為製造廠商和政府部門的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技術交流、技術講座和展示展覽;
(二)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協作、技術培訓和維修服務;
(三)組織研究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的發展戰略,向政府部門和業界單位提出諮詢建議;
(四)組織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套用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套用;
(五)組織編輯、出版會刊、會報及相關圖書、資料;
(六)舉辦用戶對國內外計算機廠商及其產品的信譽調查、評議和評測;
(七)反映廣大用戶在計算機套用中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為會員排憂解難;
(八)積極參加國家或政府部門有關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的套用系統項目的科學論證、評標工作,並提出建議;
(九)接受委託,承擔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套用項目評估和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資格的評審;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成果鑑定。
(十)召開行業、機種等專業計算機用戶大會;
(十一)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活動;
(十二)促進與港、澳、台民間計算機、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的合作和交流;
(十三)促進民間國際計算機、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的交流,參與有關的國際計算機、電子信息技術套用交流活動,積極參加相關的國際組織;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申請加入本協會、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辦理手續後即可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裝備、使用計算機的單位或在計算機、電子信息技術套用領域內,從事套用、服務、管理以及科研、教學、開發、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中國境內合法企業、事業單位或是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應具有中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協會終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需由本屆理事會通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並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和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定協會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事項;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查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套用領域有較大貢獻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會、協會、研究會的理事長(會長);
(八)副理事長兼任其他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副職不得超過兩個以上。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每屆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由於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推薦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在協會理事長領導下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徵得理事長同意後,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理事長會議制度。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理事長會議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它的成員由本行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組成。理事長會議的執行理事長為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現任理事長。理事長會議執行全國理事會的決定,提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建議議題;按照年度經費預算決定具體經費的支出,並向全國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理事長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計算機和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等有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下屬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提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由理事長聘任。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的設立、更名、場所變更、主要負責人變更、註銷,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辦理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2日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在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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