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該學會自成立以來,始終以團結服務全體會員和廣大製冷行業工作者為宗旨,以促進制冷科學技術的發展為己任,廣泛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和科技諮詢活動,編輯出版《製冷學報》和《中國製冷簡報》、技術資料和科普讀物,促進制冷科技人才的成長和進步,積極制定、修訂各種製冷技術、產品標準,舉辦和組織參加國際性展覽,為中國製冷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做貢獻。
中國製冷學會還承擔了全國製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對製冷行業各項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推廣將起重要作用。全國已有遼寧,廣東,北京,湖北,浙江,陝西,天津,黑龍江,上海,河南,湖南,福建,四川,安徽,吉林,雲南,山東,江蘇,廣西,新疆,河北,山西,貴州,重慶,內蒙古等25個省,市自治區先後成立了製冷學會,共發展普通會員二萬五千人,這些地方學會在當地科協領導下,在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普及教育,職業培訓,國際交往,出版刊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績。
組織機構
中國製冷學會下設六個專業委員會:
第一專業委員會:低溫專業委員會;
第二專業委員會:製冷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
第三專業委員會:冷藏凍結專業委員會;
第四專業委員會:冷藏運輸專業委員會;
第五專業委員會:空調熱泵專業委員會;
第六專業委員會:小型制冷機低溫生物醫學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中國製冷學會組織機構——第七屆理事會領導成員
理事長:田元蘭
副理事長:金嘉瑋周遠江億穆傳江於元波吳劍峰樊高定肖大海韓彧徐偉韓作梁吳德繩
秘書長:金嘉瑋(兼)
常務理事:潘秋生吳元煒梁驚濤郎四維王浚應志增王如竹龍惟定吳百靈申江李連生李先庭耿德玉李功洲羅雲波朱宏清江宏綸何小渝張守信張輝田明力劉玉濤馬國遠解國珍邱忠岳張萍
常務副秘書長:邱忠岳
副秘書長:張萍楊一凡荊華乾
組織刊物
《製冷學報》和《中國製冷簡報》
學術交流
中國製冷學會學術年會
中國製冷學會學術年會是由中國製冷學會主辦,每2年一次的系列會議,該系列會議是國內頂級千人學術交流盛會。中國製冷學會學術年會正逐步發展成為促進產學研結合,推動我國製冷和空調技術及其相關學科進步與發展的最佳平台。
海峽兩岸冷凍空調交流會
持續十一屆20年的會議搭建了海峽兩岸學術交流平台,圍繞兩岸共同關心的冷凍空調前沿熱點科技進行研討。通過交流、互訪,彼此增加了了解,溝通了信息,互相取長補短,達成了共同繁榮中華民族冷凍空調事業的共識。
全國食品冷藏鏈大會
全國食品冷藏鏈大會致力於搭建冷鏈“產、學、研、用”交流平台。會議將從技術、管理、運營多角度展開討論,就冷鏈行業熱點焦點問題進行探討。對推動冷鏈裝備技術、食品貯藏工藝進步,提升冷鏈企業運營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我國冷鏈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國際天然工質大會
自1994年起,國際製冷學會開始發起國際天然工質系列會議,每2年舉辦一次,由會員國輪流承辦,至今已成功舉辦十屆,旨在推動天然工質的套用與研究。是國際上天然工質領域內最高級別學術會議。
亞洲製冷空調大會
亞洲製冷空調大會(ACRA)為中、日、韓三國共同發起,主要目的是促進亞洲HVAC&R技術的發展及其套用,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至今已成功舉辦七屆,是亞洲製冷空調領域內最高級別的學術會議。
國際製冷大會
國際製冷大會是由國際製冷學會(IIR/IIF)主辦,每四年一次的系列會議,至今已成功舉辦二十三屆,是國際製冷領域內最高級別的學術交流平台。
獎勵機制
“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獎”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於2003年設立。該獎項由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評審,中國製冷學會秘書處承辦實施獎勵。
“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獎”設獎目的是促進全國製冷行業科技進步,鼓勵全國製冷科學研究單位及相關企業的科技創新,提升中國製冷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推動製冷行業發展中的作用。
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獎設定4個獎項: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發明獎、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青年獎、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貢獻獎。每二年評選一次,逢雙年評。首屆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獎於2004年進行了評選。
“中國製冷學會科學技術獎”是我國製冷行業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最高獎勵。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製冷學會
英文譯名為CHINESEASSOCIATIONOFREFRIGERATION,縮寫為C.A.R.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中國製冷科技工作者和大專院校、科學研究及設計院所、製冷、公司、企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本團體依法登記成立,是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全國性、學術技術性、專業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製冷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製冷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67號銀都大廈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國內外製冷(含低溫工程,下同)空調領域內的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二)編輯和出版“製冷學報”,製冷技術資料和製冷科普讀物;
(三)開展科技普及、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活動;組織各類製冷技術國內外培訓;
(四)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委託對國家製冷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有關製冷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處理因製冷產品及相關工程引發的經濟糾紛及相關案例;推薦國家科技攻關項目;項目論證;製冷科技成果鑑定和成果獎勵的評定;製冷產品的質量認證;製冷技術水平和技術職稱的評定;製冷標準的制、修訂和製冷科技文獻編譯;
(五)認定會員資格,發現和推薦人才,開展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六)充分發揮我會加入國際製冷學會的有利條件,組織會員出席國際製冷學術會議、考察、訪問,參觀或參加國外相關展覽,促進中國製冷科學技術的發展;
(七)舉辦國際性製冷、空調、暖通及冷凍食品加工展覽會和各類專題研討會,引進國外先進工藝、技術和產品;
(八)加強與企業的合作,依靠科技進步,發展製冷產業,舉辦製冷空調信得過產品推薦活動,以創中國名牌;
(九)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創造條件興辦實體,依法登記,照章納稅,其利潤用於發展學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有個人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個人會員:具有本學科相當於助研、講師、工程師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及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經營管理工作者;
(三)高級會員:具有本學科相當於副研究員、副教授、高級工程師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及經營管理工作者;
(四)資深會員: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活動,對學會和學科建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高級會員;
(五)學生會員:大學本科高班學生(進入專業課程學習)及在讀碩士生、博士生;
(六)單位會員:應具備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和相當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單位;
(七)外籍會員:(另定)。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高級會員和單位會員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資深會員需由二名資深會員或學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委託各省、市、自治區製冷學會按第八條發展總會所屬的個人會員,並報中國製冷學會登記管理;
(五)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發展會員和推薦人才;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本會書面提示後壹年內仍不交納會費並不作任何書面答覆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學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國內部、國際部,在理事會和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根據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學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歲,原則上為專職特殊情況下可設專職常務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有理事長的委託書並在常務理事會上討論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及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對為學會建設和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學會領導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人事掛靠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根據會員的意願設計製作會徽和會旗。會徽的製作原則為圓形,中間為白色雪花,四周為天蘭色,寫有中英文學會名稱,總的意思是表示“冷”的意義。會旗為長方形,底色為天蘭色,右上方有白色雪花圖樣,左上方寫有學會英文縮寫名稱,中間寫有學會中文名稱。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4年4月21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