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法的國際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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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轉的經濟全球化潮流驅動了經濟法的國際化運動,由於充分的市場自由競爭導致了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匱乏等問題的產生,市場本身無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國家以“有形之手”操刀,而國家對市場的干預需要依法進行,於是出現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一一經濟法。這就是經濟法的社會起源.市場的國際化使各國政府調節市場的經濟法開始發生各種各樣的衝突,通常所說的各種壁壘,如外匯管制、關稅壁壘、市場準入限制,都是名副其實的法制障礙。市場的力量是巨大的,它的國際化擴張提出了建立自由國際經濟市場規則的要求,一些國家,首先是市場已開發國家開始走到一起,構建國際經濟組織,限制各國政府干預(調節)市場許可權,於是又形成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一一國際經濟法。這就是國內經濟法的國際化運動的發軔,國內經濟法開始接受國際組織的國際調節,各國政府主動讓度自己的國家調節權.調整自己的調節規則,接近國際規則。經濟法國際化運動的發軔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立為標誌。成員國的匯率管制一一這是典型的經濟法規則一一被打破,實現統一的國際固定匯率制度。經濟法國際化運動的方興以GATT/wT0的產生為標誌、國內經濟法在更廣、更深的層面和國際經濟法交叉、接軌、融合,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之間的界限開始模糊.而歐盟的出現.則吹響了經濟法國際化運動進入高潮階段的號角。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開始趨同,幾同一體。歐盟雖然是一個區域性的國際化組織,但它很可能昭示了國際經濟、政治、法律的發展方向。預演了人類的未來。
中國的經濟法也有一個從全面管制、封閉的計畫法時代走向市場,走向國際的歷程。這在經濟法學的發展史、經濟法的立法變遷中可以得到清晰的描繪。2001年12月10日,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經濟法開始了它的國際化轉向。中國入世其實可以說就是經濟法入世,wTO規則對中國政府的要求,幾乎全面體現在國家對市場的干預許可權上。中國立法機關開始全面修改經濟法法律法規,接受國際組織的國際調節。經濟法學也進行國際化轉向,開始“睜眼看世界”,踏入國際經濟法學的“領地”,儘管這又可能會招致“搶地盤”的指責。經濟法學曾經背過和民商法搶地盤的惡名。但是,經濟法學界和國際經濟法學界都不應囿於學科之見,而應當攜手共同接受全球化的洗禮,優勢互補,協作前進,從而實現國內國際雙贏。
國際調節(國際經濟法)與國家調節(國內經濟法)是一種對立統一關係。各個國家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民族文化都是不同的,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訴求,因此,會在某些方面和國際組織的國際調節形成對立。但是,這種對立在基本面上又是可以統一的, 自由競爭、公平、效率、安全是每一國家的經濟法的共同追求。國際調節不過是市場調節的代言人而已,國際調節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市場調節需要國際調節劈山開路。國際調節的根本宗旨無疑是要建立自由化的國際市場機制,保障全球範圍內的自由競爭。正因為如此,國際調節、經濟法的國際化運動才能不斷向前發展。中國加入刪僅僅是開啟了經濟法的國際化路徑,要實現和國際經濟法的完美對接、融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要尋找一條理想的路徑。首先,要樹立國際化的價值目標。要和國際經濟法的國際調節保持一致,經濟法應當在法的基本因素上實現國際化的理性定位,樹立自由、公平、效率的價值目標,在此基礎維護本國經濟的安全。其中,尤其要處理好公平和效率的關係。其次,中國經濟法要培育謹慎干預的國際化理念.儘量減少和控制國家對市場的干預,用經濟的手段、間接的手段來調控市場,力求實現接受調節的市場主體雙贏、多贏。再次.要真正市場化、國際化,還要解構國家的多重化身份。國有經濟要實現戰略化退卻,剝離政府的所有者身份,從根本上解決國家任意干預企業經營、凌駕市場的弊端。國有經濟僅僅以國家用參與手段調節市場的方式出現。
實現中國經濟法在和國際經濟法的耦合,還要借鑑外國經濟法的先進經驗,掌握化解國際經濟爭端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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