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道國際聯合會

中國石道國際聯合會,是由世界各國的自然石(奇石)組織及愛好者,以中國傳統奇石文化為基礎,王麗陽創建的《中國石道》體系為核心,合法註冊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性質聯合社團組織。 中國石道國際聯合會是業界唯一的國際性組織,是以自由文化交流為主體,以“石”文化發展為核心的社團組織。

中國石道國際聯合會,是由世界各國的自然石(奇石)組織及愛好者,以中國傳統奇石文化為基礎,王麗陽創建的《中國石道》體系為核心,合法註冊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性質聯合社團組織。中國石道國際聯合會是業界唯一的國際性組織,是以自由文化交流為主體,以“石”文化發展為核心的社團組織。
聯合會簡介
聯合會全稱:中國石道國際聯合會;
英文名:InternationalFederationforChineseNatureWaysontheenjoymentofStone;
縮寫:IFCNWES
聯合會性質:本聯合會是由國內外自然石(奇石)社團和愛好者及業內專家依法登記、自籌經費、自願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聯合會宗旨:本聯合會秉承“弘揚中國奇石文化,提高業內專業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宗旨。為會員提供交流互動的平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
聯合會會標(1張)
聯合會會徽(1張)
組織結構
聯合會會員產生、義務及權利
第一條聯合會會員是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共同組成的。
第二條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凡承認並願意遵守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都可以申請入會。
個人會員:凡從事奇石行業有關的個人、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均可申請入會。
第三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向聯合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資質證書複印件、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個人會員,向聯合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正式批准入會;
(四)單位會員由聯合會秘書處發給銅牌和證書,個人會員由聯合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聯合會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權、監督權,對聯合會的重大決定事項有表決權;
(三)可優先享受聯合會出版和信息、會刊等其它相關資料(包括國家的政策、規範等),參加聯合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論壇、洽談會、研討會等;
(四)會員提出的業務諮詢、鑑定、鑒評服務和相關專業培訓方面的申請,聯合會將優先安排;
(五)有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單位的遵守會員守則;
(二)承認並遵守聯合會章程,執行聯合會的決議,自覺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關心和支持聯合會的工作,經常向聯合會會刊推薦,提供有關奇石信息、市場信息、行業動態的稿件;
(四)積極承擔聯合會委託的工作,並定時報告工作執行情況;
(五)積極參加本聯合會組織的展覽會、發展論壇、研討會、學術交流會等有關活動;
(六)按時向聯合會交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銅牌和會員證。由協會在網站及內刊上公布。
第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式
組織結構圖(1張)第一條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聯合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聯合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聯合會的重大事宜。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
聯合會設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長3-5名,常務副理事長5-7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2-3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專家等;
(三)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六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八條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協會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70周歲),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任職。
第十條本聯合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連任最多兩屆。
第十一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二條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聯合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聯合會辦公室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聯合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在理事會下,設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可以根據業內的發展不斷調整。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下,設奇石石道專業委員會(簡稱:石道專委會),奇石藝術專業委員會(簡稱:藝術專委會),奇石實用專業委員會(簡稱:實用專委會),奇石養生專業委員會(簡稱:養生專委會),從事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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