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

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由從事煤炭經濟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煤炭行業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簡介

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簡稱中國煤經會),英文名稱是:CHINA CO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ION(CCERA),由從事煤炭經濟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煤炭行業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煤經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堅持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的方針。團結廣大煤炭經濟、科技工作者,積極研究煤炭工業的發展規律,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中國煤經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中國煤經會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簡稱中國煤經會)
中國煤經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A CO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ION(CCERA)
第二條 中國煤經會是由從事煤炭經濟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煤炭行業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煤經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堅持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的方針。團結廣大煤炭經濟、科技工作者,積極研究煤炭工業的發展規律,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中國煤經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煤經會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煤經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煤經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對煤炭工業經濟體制改革、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產業結構、煤炭市場和供需走勢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提出政策建議;
(二)宣傳黨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傳播和交流煤炭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的經驗;
(三)對煤炭經濟政策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煤炭價格及稅收政策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煤炭企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監督機制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六)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經濟學術團體的學術交往。積極開展經濟技術諮詢、交流與培訓工作;
(七)承辦煤炭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八)推動煤炭經濟理論與套用的研究,評選、推薦優秀論文和成果;
(九)與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經濟與信息所共同編輯出版《煤炭經濟研究》刊物,編印其它有關學術資料;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煤經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煤經會的單位會員條件:
(一) 承認中國煤經會章程;
(二) 願意參加本會工作,交納會費;
(三) 從事煤炭生產、建設、勘探、科研和院校等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國煤經會的個人會員條件:
(一)承認中國煤經會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的工作;
(三)在煤炭行業經濟研究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煤炭經濟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中國煤經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煤經會的活動;
(三)獲得中國煤經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中國煤經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國煤經會決議;
(二)維護中國煤經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煤經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國煤經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煤經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煤經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中國煤經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國煤經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中國煤經會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中國煤經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由理事長和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處理中國煤經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國煤經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管理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煤經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對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資產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中國煤經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離任審計。
第三十九條 中國煤經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中國煤經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中國煤經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的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中國煤經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五條 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5月1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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