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濾清器行業協會

機構簡介

是在中國境內從事濾清器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民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中國濾清器行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實行理事會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十個部門、三個管理型委員會、二十三個產品型分支機構。

業務職能

中國濾清器行業協會的職能是:對濾清器行業的政策提出提議,起草濾清器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濾清器產品的標準,組織有關科研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鑑定,開展技術諮詢、信息統計、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為行業培育市場、組織國內(際)展覽交易會、協調企業生產、銷售和出口工作中的問題等。
通過諮詢、協調、服務和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強化全行業自律性管理,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宜,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的發展須改進國際缺陷標準件。
經過十年來的工作實踐,中國濾清器行業協會已經逐漸成為:⑴行業經濟發展的設計者;⑵行業經濟政策的制訂者;⑶行業經濟運行的協調者;⑷行業經濟利益的維護者;⑸行業經濟建設的服務者。

機構發展

通過管理、協調、服務和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強化全行業自律性管理,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發展。
領導成員 王其凱 應裕勇 劉健
會長 簡長永
副會長 宋春華 陳耀輝
秘書長  王計 李方勇 李書福文丁
副秘書長 陳小津 陳金標 梁穩根 左延安 劉漢如
常務理事 董長征 李峰 尹立志 韓慶安
理事
張雪 王寶剛 李朝金 孫武立 殷朝榮 王一超 唐存剛 李紅印 孫寶
王亞軍 馮大彪 趙玉海 馮俊超 簡保東 簡保超 李玉林 王福建 王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濾清器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fil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F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濾清器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專家、學者等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為會員服務,反映企業和行業訴求,規範企業和行業的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實施並監督遵守。
(二)協助政府完善全國濾清器行業的行業管理,並研究、總結、交流行業管理經驗。
(三)受政府委託起草全國濾清器行業的發展規劃。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四)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全國濾清器行業相關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五)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行業提供信息服務。
(六)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行業間的技術協作活動和環保、節能的試點工作,推廣新技術、新產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質量檢測和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工作,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準入等相關工作。
(七)推動行業各種形式的聯合,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發展。
(八)組織企業積極應對非關稅貿易壁壘,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與企業一起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保護會員智慧財產權。維護正常進出口經營秩序。
(九)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市場預測。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十)聯繫國外相關組織和團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出國考察、訪問和國內外展覽、展銷、定貨會,參加國際會議,接待國外來訪團組,參與培育國內外的專業市場。
(十一)採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提高企業素質。
(十二)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十三)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協會網站,開展行業信息工作。
(十四)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介紹現代經營管理方式。適當參與公共服務,服務民生、節能減排的科研和實體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十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 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名譽和顧問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的候選或罷免,交理事會決定;
四 負責秘書處人、財、物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3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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