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仲委新版《仲裁規則》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於健龍)
海仲委經多方徵求意見,多次召開專家會議,反覆醞釀,修訂了於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現行《仲裁規則》。新《仲裁規則》已於2014年9月26日經主任會議通過,並於2014年11月4日經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核准,定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一、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原因:
首先,海仲委現行仲裁規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改進仲裁程式、促進海仲委仲裁的專業化、現代化和國際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國際海事仲裁理論與實踐均有較大的發展,一些國際商事、海事仲裁機構紛紛修訂仲裁規則,改革仲裁程式,採納先進仲裁理念。海仲委現行仲裁規則在許多方面已經有些落後,海仲委需要緊跟國際商事、海事仲裁發展的步伐,總結自身的仲裁實踐,進一步完善仲裁規則。
其次,目前,我國正在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國家實施海洋強國戰略,大力發展海洋經濟,海事仲裁工作大有可為。中國貿促會領導十分重視海仲委的工作,要求海仲委不斷做大做強,與國家海洋大國地位相匹配。海仲委制定了深化改革方案,設立秘書局和仲裁院,分別履行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職能。秘書局負責公共法律服務協調工作,發揮規劃、引領、協調、服務我國海事仲裁事業發展的作用,參與國際、國內海事立法,提升話語權。仲裁院負責仲裁案件程式管理工作,參與仲裁市場競爭,在市場競爭中拓展仲裁業務。為了落實改革方案,仲裁規則中原由秘書處履行的案件程式管理職能需改變為由仲裁院履行。
第三、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已於2014年11月19日正式成立。仲裁規則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專章,以滿足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實際需要。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首先在章節體例和條文排序上做了較大調整,並在每一章節、每一條文前標註標題,便於當事人使用。原規則中秘書處的職能由新設立的仲裁院替代。進一步完善仲裁程式,參照國際商事、海事仲裁機構的做法,增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規定,如增加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的規定;多數仲裁員可以繼續仲裁程式的規定。增加追加當事人、中止程式、合併仲裁、合併開庭以及緊急仲裁員的規定。修改多方當事人仲裁庭組成的規定,以使雙方在選定仲裁員方面保持平衡性。改革審理方式,強調程式的靈活高效,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審理方式,在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決定以糾問式或抗辯式方式審理案件。明確區分仲裁地和開庭地點。將簡易程式案件的適用標準由原來的人民幣100萬元提高到人民幣200萬元。增設“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專章,以滿足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辦理案件的需要。大膽創新,採用國際通行的收費辦法,新規則規定除原有的按照案件爭議標的一攬子收費辦法外,經當事人特別約定,也可以選擇適用國際通行的機構管理費和仲裁員報酬分別計收的收費辦法。
三、堅持走專業化道路,保持海事專業特色
海事案件有其獨特的專業性,國際性強,技術性強。海仲委堅持走專業化仲裁道路,受案範圍仍限制在海事、海商和物流爭議案件。值得強調的是,隨著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傳統海運企業紛紛轉型,由原來提供海運服務擴大到提供門到門,甚至點到點的現代物流服務。因此,海仲委的受案範圍不僅局限在傳統海事、海商爭議上,也擴大到海、陸、空運輸及現代物流爭議。專業特色其次體現在保全及臨時措施上,規則與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相銜接,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海事強制令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等做了明確的規定。三是海事仲裁採用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併軌制,不就國內仲裁做特別規定。
總之,新規則體現了國際商事、海事仲裁的最新發展,同時也考慮了我國仲裁制度的具體情況,在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多地賦予仲裁庭對程式的管理權,體現了仲裁程式平等、透明和高效的特點及優勢,必將推動中國海事仲裁健康、快速發展。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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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是一則仲裁規則,規定了一系列海事規則。
概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程式 第三章 簡易程式 第四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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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職能 機構的作用 機構的分類 我國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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