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章程是中國民主同盟間發揮作用的規則規章,在2007年12月2日通過。

中國民主同盟章程

中國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
中國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日通過)

序 言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抗戰,爭取民主,反對內戰,為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英勇鬥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民主憲政運動、政治協商會議、國共兩黨和談、反對國民黨當局召開“國民大會”的鬥爭中,與中國共產黨密切配合,共同戰鬥,鍛鍊了自己,純潔了組織。1947年,中國民主同盟被國民黨當局宣布為“非法團體”,總部被迫解散。中國民主同盟在艱苦環境中,堅持鬥爭。1948年1月,在中國民主同盟一屆三中全會上,制定了和中國共產黨攜手合作的政治路線,與中國共產黨一道為建立和平、民主、統一的新中國而鬥爭。1949年1月,中國民主同盟公開宣告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年,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民盟的歷史揭開了新的篇章。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民主同盟遵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推動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參加各項民主改革,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廣大盟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確立了中國民主同盟參政黨的性質、地位、作用,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積極履行參政黨職能,鞏固和發展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服務,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是主要由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第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在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按照政治自由、組織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維護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

第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作為廣大盟員參政議政的第一要務,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作為必須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維護團結穩定、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作為基本任務,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

第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堅定不移地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促進大團結大聯合。全盟要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三大歷史任務而奮鬥。在新世紀新階段,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努力作出新貢獻。

第六條

中國民主同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實踐中,為發展教育和各項文化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而努力;為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推進依法治國而努力;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建設創新型國家而努力;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文化事業、促進學術民主而努力;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增強綜合國力和實現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發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企圖和行為。努力發展海峽兩岸關係,促進祖國完全統一。加強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

第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積極推進國際交往,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

第九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貫徹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思想道德建設,推動盟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倡導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發揚民主、科學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第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充分發揮盟員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多做協調關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的工作,反映盟員和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中國民主同盟自身建設的目標是,把民盟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積極參政議政、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自身建設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
自身建設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不斷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 員

第十三條

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和其他工作的中國知識分子,自願遵守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同盟。

第十四條

吸收盟員,須由本人填寫入盟申請表,盟員二人介紹,經過基層組織考察、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審核批准,層報民盟中央備案。
必要時,民盟的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盟員。

第十五條

盟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民盟章程,執行民盟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民盟活動,交納盟費;
(三)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
(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五)密切聯繫民眾,接受民盟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盟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民盟有關會議,討論民盟工作,閱讀盟內有關檔案和刊物;
(三)參加民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請求、建議和批評;
(五)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請求民盟組織幫助。

第十七條

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應轉移組織關係。

第十八條

盟員有退盟自由。盟員要求退盟,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層組織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註銷盟籍,層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十九條

盟員無特殊情況,連續一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組織聯繫,不交納盟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應予註銷盟籍,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民盟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報民盟中央備案。

第三章 組織總則

第二十條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國民主同盟的組織制度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盟服從中央。
(二)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在發揚民主、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差額或等額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選舉方式產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任免。
各級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由同級代表大會決定。
(三)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其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和其所產生的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建立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程式,完善議事、工作決策機制,使民主集中制規範化。
(五)上級組織實施對下級組織的領導,並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盟員的意見,了解情況,及時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同時也要獨立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上下級之間要互通信息,互相監督。
(六)民盟各級組織負責人在同一職務上可以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發展組織,以大中城市為主,以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從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發展盟員要注重質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質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發展,發展為了工作,有計畫地穩步發展,實行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保持民盟特色與有利於參政議政工作相結合、發展與鞏固相結合的組織工作方針。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必要時可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新建或撤銷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須報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或中央委員會委託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員提出要求,可以召開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民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組成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任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盟工作。
中央委員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民盟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有權罷免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
如果屆中需要選舉中央委員,可以由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由下次全國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盟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條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
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領導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會議提名,在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中任命秘書長,必要時可任命副秘書長若干人。
中央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職能機構,其領導成員人選正職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職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設立中央監督委員會。
中央監督委員會對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各級組織遵守民盟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盟的領導職務的情況。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三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
(三)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所屬上級組織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委員組成同級委員會。
地方各級委員會如果屆中需要選舉委員時,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由下次同級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

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如設常務委員會,應選舉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委員會、設區的市的區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根據工作需要可任命秘書長,可設必要的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全體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各級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各級委員會任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其代表大會(或盟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在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委會議,領導民盟組織的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主委會議提名,在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的委員中任命秘書長;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若干工作部門,其負責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條

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可設立監督委員會。
設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自治州委員會不設立監督機構,可指定專人負責內部監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四十一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

第四十二條

基層組織按盟員所在單位、系統、行業或地區建立。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層委員會、總支部、支部。支部可劃分小組。
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不同情況設立直屬支部或直屬小組。因特殊情況不能編入支部的盟員,由所屬民盟組織直接聯繫。

第四十三條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由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會議選舉,委員會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組織、宣傳等委員。直屬小組推選組長,必要時可推選副組長。支部所屬小組推選組長,必要時,可推選副組長。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或直屬支部)委員會、直屬小組長,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選。基層組織的建立、合併、撤銷,須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四十四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盟員學習政治理論,學習時事政策,學習民盟章程和民盟歷史;
(二)傳達並貫徹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根據上級組織的工作布置,圍繞所在單位的中心任務,開展組織活動;
(三)反映盟員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所在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四)培養推薦民盟的後備幹部;
(五)關心盟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盟員做好本職工作,組織盟員參加面向社會的活動;
(六)反映盟員及民盟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知識分子政策;
(七)維護和執行民盟的紀律,討論對盟員的獎勵和處分;
(八)吸收盟員,收繳盟費。
(九)加強同盟員所在的單位、系統、行業或地區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或地方組織的聯繫。

第七章 幹部和紀律

第四十五條

中國民主同盟重視自身建設。依靠廣大盟員不斷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參政黨機制,提高全盟素質,發揮群體作用,增強參政議政能力。在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積極發揮參政黨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本章程,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熟悉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熱心民盟事業,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民盟組織和盟員的批評與監督;
(四)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不謀私利。

第四十七條

中國民主同盟注重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選拔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貫徹執行有關程式和規定。重視後備幹部隊伍建設,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四十八條

中國民主同盟的各級機關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加強職能部門的建設,實行崗位責任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盡職敬業,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或盟務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較大貢獻的盟員和組織,民盟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盟員違反民盟的紀律,損害或破壞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處分。
(一)對盟員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盟內職務,留盟察看,開除盟籍。
處分盟員要有確鑿證據,並須經基層組織討論,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盟籍,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組織審核,並報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留盟察看處分的盟員,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確已改正錯誤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銷處分,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盟籍。
(二)處分盟員時,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被處分盟員到會,允許其申辯,允許其他盟員為其辯護。盟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民盟組織直至中央申訴,有關民盟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三)嚴禁打擊報復或誣告陷害,嚴禁用違反盟章或違犯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盟員。違犯者必須受到民盟紀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民盟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本章程修改,須經全國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半數以上或經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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