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並註冊登記的全同性社會同體法人,成立於1989年,是我國緊固件、齒輪、鏈傳動、彈簧、粉末冶金、傳動聯結件行業的製造企業,科研院所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協會現有團體會員近2000餘家,擁有職工30萬人,年銷售總額1420多億元,出口總額47億美元。 協會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上述六個行業與政府溝通;致力於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行業的振興與發展。
協會主要任務是:
一、對行業改革和發展情況進行調研,為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議;
二、組織市場及技術發展調研,為行業內企業開拓市場服務;
三、組織修訂、制定標準、組織質量監督和推薦優秀新產品;
四、開展行業統計工作,組建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
五、定期出版發行《機械傳動與零部件》雙月刊;
六、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市場調研、資產評估、人員培訓等服務;
七、組織中國的企業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展覽會,並邀請外國企業參加我協會舉辦的一年一屆的國際展覽會;
協會下屬分支機構有:緊固件分會、 齒輪分會、 鏈傳動分會、 彈簧分會、粉末冶金分會、傳動聯結件分會等六個分會組織。
協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劉元傑
協會章程
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
英文(CHINA GENERAL MACHINE COMPON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
名稱縮寫:中機零協(CMCA)。
第二條 協會是由齒輪、緊固件、鏈傳動、彈簧、粉末冶金、傳動聯結件等6個行業的生產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及與本行業密切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經民政部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嚴格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為會員和政府服務,促進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管理監督,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代管。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對機械通用零部件行業改革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技術項目論證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2、組建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開展行業統計工作,了解機械產品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3、總結交流企業改革、管理的經驗,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4、組織企業進行技術研發交流、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推動企業技術創新,促進形成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品牌產品;
5、 組織市場信息交流發布、商貿洽談、產品展銷等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市場;
6.、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優秀產品、努力培育和推出國家名牌產品;
7、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預報;制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培訓和人才交流;促進企業不斷提高技術能力;
8、指導會員企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塑造企業形象,推動企業培育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
9、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組織人員出訪和接待來訪,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及國際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10、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律管理和市場行為,加強行業內部團結,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11、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制訂和實施各類標準,包括: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各項管理標準;
12、在政府有關部門授權下協助政府協調行業內部的價格自律工作,對機械行業的產品價格, 特
別是出口和投標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低價傾銷、價格壟斷、壓價招標、價格歧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3、組織企業對國外反傾銷的應訴或對國外低價傾銷的起訴,維護企業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合法權益;
14、承擔政府委託和企業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主要是單位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從事齒輪、緊固件、鏈傳動、彈簧、粉末冶金、傳動聯結件以及相關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原輔材料生產、經營的企業,科研、設計、學校等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提名為本會的主要負責人者可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需具備的條件是,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積極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向有關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 取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的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各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長期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和分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按分配的名額,由分會民主協商或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及民政部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聘任或免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或免職;協會的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六) 審批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並進行公告;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單位名額不超過理事單位名額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亦可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需2 /3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正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檔案;
(四) 領導秘書處工作;
(五) 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理事長直接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 具體負責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第五章 協會與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機械通用零部件行業特點下設:齒輪、緊固件、鏈傳動、彈簧、粉末冶金、傳動聯結件等6個分會,是本協會的分支機構,各分會名稱統一使用“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分會”。分會由協會按有關規定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印章由協會統一刻制頒發;分會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分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協會的領導、監督,執行協會的決議;按照協會的統一工作部署,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分會要堅持服務宗旨並在本專業內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三十二條 分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必要時經協會批准最多可提前或延期一年;分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分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分會提名及屆內更換正副理事長及聘任秘書長,均需報協會審定後再按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分會根據協會章程規定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在協會指導下召開換屆大會。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協會和分會積極性,形成整體優勢,更好地為企業和政府服務。各分會結合本專業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積極地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分會應積極承擔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向協會報告分會工作計畫、總結,統計資料等主要行業活動。
第三十六條 協會委託分會按本會章程規定在本專業範圍內吸收會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捐贈;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收費的具體工作委託各分會負責,採用民政部統一收據全數上交給協會,其中85%撥給各分會使用,15%由協會使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和各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協會和各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協會和各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協會和各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屆中離任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協會和各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條 協會和各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需註銷時,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2005年11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