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條本會議出席人為本黨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常務委員。 條本會議以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常務委員總額半數為法定人數。 第十三條每一任中央常務委員出席本會議情況,得上網公布。

修改歷史

1952年10月30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1963年3月27日,第8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438次會議修正
1969年5月12日,第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
1972年6月19日,第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80次會議修正
1976年12月22日,第11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
1993年9月1日,第14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
1997年9月17日,第15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
2000年7月5日,第15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39次會議修正
2001年8月8日,第16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
2005年11月9日,第1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正
2006年11月15日,第1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56次會議修正
2012年9月19日,第18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38次會議修正

規則內容

第 一 條 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議事,除黨章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 本會議以每星期三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改開談話會。
本會議地點除本黨中央黨部外,得適時或配合需要,在各縣市舉行。
第 三 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本黨主席主持。
本黨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或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第 四 條 本會議出席人為本黨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常務委員。列席人為中央委員會秘書長、政策委員會執行長、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單位主管、政策委員會副執行長暨有關負責同志、中央委員、黨代表或學者專家等。臨時加邀人員,須經秘書長以上主管同意。
第 五 條 本會議議程由秘書長編訂。
中央常務委員、中央常務委員會各議題小組之提案或報告案,應於開會前2天中午前提出;中央委員會各單位之提案或報告案,應於開會前5天下班前,送經秘書長核定後彙編(特殊議案不在此限),並應擇其重要者(含專題報告)配合開會通知,先行傳真分送或以電子郵件處理,俾便與會同志預為研閱。
中央常務委員提案須有出席人一人以上聯署始得成立(動議亦須有出席人一人以上附議)。
第 六 條 本會議以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常務委員總額半數為法定人數。
中央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請一位中央常務委員代理出席;每位中央常務委員,僅能受託代理一位中央常務委員出席。
本會議決議以實際出席人過半數行之。
第 七 條 本會議所提議案,得先送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題小組”或有關單位研究後,提出討論。
第 八 條 本會議每次舉行時間,以2小時為度。
發言登記時間:“專題報告”及“焦點議題”,發言之與會同志,請於會議開始之前15分鐘,至專題報告開始20分鐘後截止登記。
各案發言人次:以6位為原則,並由會議主席衡量時間決定。
對議案之發言時間:報告案、提案說明以5分鐘為度,其他每人每次以3分鐘為度。時間超過即請結束,並由工作人員關閉麥克風。
發言登記如超過6位中央常務委員,采抽籤方式決定。經抽中發言時,請依序發言,並不得代理、轉讓、調換及分割發言。
被抽中者,如欲放棄發言,請於抽中時聲明,再請主席裁奪處理。
已於專題報告案發言者,於焦點議題案登記發言逾6位時,應禮讓未於專題報告案之發言者。
中央常務委員於“專題報告”、“焦點議題”兩案登記發言者,如均未抽中時,於徵得會議主席同意後,得酌增2位發言。
第 九 條 本會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用起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十 條 本會議舉行時,秘書長、政策委員會執行長、副秘書長及經主席指定同志,位於會議主席左右兩側,襄助處理議事。
其他人員席次安排,依副主席、政務官指定中央常務委員、選任中央常務委員、青年指定中央常務委員及列席人順序排列。選任中央常務委員之席次,依其得票高低順序排列。
第十一條 本會議之紀錄經秘書長核轉主席核閱後,於下次會議時確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議之議程、決議、紀錄、各出列席同志之重要發言、會議之中主席裁示暨重要決議事項,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統一安排對外發布,包括上網公告。
會議內容經主席裁示不得擅自透露者,與會同志應嚴守秘密。
第十三條 每一任中央常務委員出席本會議情況,得上網公布。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本“民權初步”之精神,準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本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字型加深部分,為2012年9月19日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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