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軍隊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

中國共產黨軍隊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軍隊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加強軍隊各級黨組織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黨內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四條 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

第五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代表大會精神,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國家法律法規、軍隊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密切聯繫黨員和民眾,在戰備、訓練、工作、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六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的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委、紀委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委就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委、紀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委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委的委託,完成有關工作。

第七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年應當向所在單位黨委或者基層黨組織報告履行代表職責情況。擔任團以上領導職務的代表可以結合述職述廉,其他代表可以結合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

第三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委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退出聯名提案,退出後聯名代表人數不足10人的,該提案無效。

半數以上提出提案的代表要求撤回提案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撤回提案。

第十條 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採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委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單位建設發展的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檔案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的委託,可以在本單位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向黨委遞交調研報告。

第十二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建立聯繫點、公布聯繫方式等辦法,與基層黨員和民眾加強聯繫,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可以列席同級黨委全會等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委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單位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委常委會工作的評議。

第四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十五條 團級以上黨委在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方面應當建立和落實下列制度:

(一)聯繫代表制度。各級黨委、紀委委員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與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聯繫,每名委員至少相對固定聯繫2至3名代表特別是基層代表。各級黨委班子成員到部隊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二)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各級黨委應當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按照黨內有關規定,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委的決議、決定,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以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三)徵求代表意見制度。各級黨代表大會召開前,黨委應當徵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委、紀委報告稿的意見。各級黨委召開全體會議前,應當就有關事項徵求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代表的意見。

(四)代表調查研究制度。各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在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決策前,可以組織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

(五)代表列席會議制度。各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同級黨委全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列席會議的代表,由同級黨委常委會確定。

(六)提案、提議答覆制度。各級黨委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及時研究辦理並提出答覆意見,經黨委審定後予以答覆。提案、提議一般在3個月內答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七)代表參加評議制度。各級黨委按照黨內有關規定,組織對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可以安排部分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八)代表培訓制度。各級黨委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其代表意識,提高其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黨代表大會召開前,視情對同級當選代表進行集中培訓。

第十六條 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的聯絡服務工作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組織部門負責,可以使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代表聯絡辦公室)的名稱。

第十七條 代表聯絡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同級黨委安排,向代表通報黨內重要情況、徵求意見建議,組織協調代表培訓、調查研究、參加會議和民主評議等活動;

(二)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收集、呈報、轉送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的辦理結果;

(三)接收、呈報、轉送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提議及其辦理結果;

(四)掌握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單位的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終止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有關事項;

(五)落實上級單位代表聯絡辦公室賦予的任務,指導下級單位代表聯絡辦公室的工作;

(六)根據同級黨委安排,完成聯絡服務代表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要為黨代表大會代表和代表聯絡辦公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經費列本級政治工作費分項預算。

第二十條 為便於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黨代表大會應當為同級代表制發代表證。

第二十一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並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代表,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同級黨委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第二十三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二)因出國(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或者因其他原因組織關係遷出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自行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二十五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委決定,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