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規則

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規則是一部規章,對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適用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紀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中央國家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充分發揮各部門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紀委)的職能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紀檢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黨的先進性建設,緊密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按照從嚴治黨的要求,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結合部門中心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認真履行機關紀檢工作職能,為建設為民、務實、清廉的中央國家機關提供保證。

第三條 堅持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黨員權利不受侵犯。堅持依紀依法辦案,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為準繩,對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查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四條 各部門機關紀委受本部門機關黨委和中共中央國家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工委)的雙重領導,受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或黨組紀檢組的指導。設部紀委的,同時受部紀委的領導。

第五條 機關紀委的職責和任務

機關紀委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檢工作,職責任務如下: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所屬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協助部門黨組(黨委、紀委)、機關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三)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和思想道德宣傳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

(四)對所屬黨組織和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五)檢查和處理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按照處分批准許可權決定或改變對黨員的處分。

(六)受理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做好來信來訪工作,保障黨員權利。

(七)加強機關紀委和紀檢幹部隊伍的自身建設,提高紀檢幹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幹部配備

第六條 設有機關黨委或直屬機關黨委的部門應設立機關紀委。

第七條 機關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向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機關黨委相同。委員會一般由五至七人組成,黨員人數較多的部門,委員名額可適當增加;委員人數較多的,可設常務委員會。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人選報部門黨組(黨委)和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委)、紀工委審查同意。選舉產生的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經機關黨委全委會通過後報工委批准,委員報工委、紀工委備案。

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整,須徵得工委、紀工委同意,並報工委任免。

第八條 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機關黨的紀檢工作的原則,設立機關紀委辦公室(正處級機構),並配備專職紀檢幹部。不設辦公室的,可設專職處級紀律檢查員。

機關紀委書記按一正一副或一正二副配備。機關紀委書記一般由機關黨委副書記兼任,黨員人數較多的部門應設一名專職紀委書記或副書記。部委級單位的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由正局級或副局級幹部擔任。國務院直屬局(副部級)單位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由相當於本單位下設的司局級部門正職或副職幹部擔任。

第九條 機關紀委的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堅定,公正清廉,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有一定政策、理論水平和科學文化知識,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熱愛紀檢工作,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第十條 加強紀檢幹部的教育、培訓,推進紀檢幹部的交流,最佳化紀檢幹部隊伍結構。對優秀紀檢幹部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適宜做紀檢工作的要及時調整或調離。

第三章 檢舉、控告和申訴工作

第十一條 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範圍

(一)對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

(二)所屬黨組織、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

(三)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

(四)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第十二條 處理檢舉、控告的程式和基本方法

(一)收到反映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應及時報告中央紀委;對司局級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應及時報告機關黨委負責同志和部門黨組(黨委)負責同志閱批,經初核後確定立案的,按照本規則第十七條有關立案的規定辦理;對處級及處級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黨委或紀委調查處理;對一般黨員的檢舉、控告,應由該黨員所在的黨組織調查處理,重要的或複雜的問題也可由上級黨委或紀委直接調查處理。要建立健全保護檢舉、控告人權益的制度,對檢舉、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的組織或人員。

(二)對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需要立案檢查的,按照案件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被檢舉、控告人確有一定錯誤而又不需要立案的,可責成被檢舉、控告人作出檢討或說明,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處理後,承辦單位應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聽取其意見。對匿名檢舉的問題,必要時可在適當範圍內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三)對上級黨委、紀委交辦的信訪案件,機關紀委應在三個月內將核查結果和處理情況向上級機關報告。逾期未能上報的,要說明情況。對下級紀檢部門上報的核查結果,要認真審核,提出是否結案的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

(四)向上級報告交辦信訪案件的核查結果,須報送以下材料: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的意見,被檢舉、控告人若有不同意見,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組織上已責令被檢舉、控告人檢討或給予組織處理的,應附有其檢討或組織處理決定;呈報單位的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處理申訴的程式和基本方法

(一)黨員對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或作出審查結論、其他處理決定的黨委或紀委承辦。原黨委或紀委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所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決定或作出結論的一級黨委或紀委承辦。對黨員的申訴,上級黨委或紀委認為需要時可以直接複議、複查,也可以責成有關黨委或紀委複議、複查。

(二)對申訴的問題經過複議複查,認為原結論或處理決定是正確的,應作出維持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並經原批准的黨委或紀委批准結案;需要改變原結論或處理決定的,應作出新的處理決定,並經原批准的黨委或紀委批准執行。如複議、複查結論和決定是由原批准的黨委或紀委作出的,則不必辦理上述批准手續。複議複查結論,必須同申訴人見面,聽取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送達申訴人。

(三)申訴人對複議複查結論仍不服的,應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對於無正當理由反覆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

(四)向紀工委報告申訴案件的處理結果,須報送以下材料:

原處理決定、複議結論或複查報告、結論;申訴人對複議、複查結論的意見,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呈報單位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接待黨內外民眾來訪,認真聽取來訪人的檢舉、控告或申訴。對來訪人遞交的書面材料,按受理來信的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特殊來信的處理

(一)對匿名的檢舉材料,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慎重處理。對反映情節輕微的一般問題,由所在單位黨組織派人與其進行誡勉談話,並責成其作出說明或檢討;反映重要問題的,要先進行初步核實,再確定處理辦法。

(二)對有反動內容的信件,按有關規定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對被檢舉控告對象、單位不清楚和沒有具體事實的來信,暫存備查。

第四章 案件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案件檢查職責

(一)檢查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案件。

(二)督促、檢查、指導下級紀檢部門的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七條 案件檢查程式

(一)受理和初步核實。受理檢舉和控告黨員或黨組織違反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問題,經分管案件檢查工作的領導批准後,進行初步核實。有違紀事實,但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予以立案。對檢舉控告不實的,應向被檢舉、控告人及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二)立案。對黨組織或黨員違反黨紀的問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立案。中央管理的幹部違反黨紀問題,由中共中央或中央紀委決定立案。司局級黨員幹部違反黨紀問題,可由相應的部門黨組(黨委、紀委)或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及紀工委批准立案。其他黨員違反黨紀問題,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黨委或紀委批准立案。對於黨組織嚴重違反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

紀檢機關依據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調查材料,可以直接審理並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不再立案;紀檢機關需要對案件進一步調查的,應予以立案。

(三)調查。對立案檢查的案件,由立案單位或被檢查人所在單位紀檢部門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收集一切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據。參加調查取證不得少於二人。調查取證基本結束後,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採納其合理意見。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籤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須在錯誤事實材料上註明。

案件調查結束後要寫出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立案依據;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處理建議。對調查否定的問題或難以認定的問題,要以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調查報告須徵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調查組成員要在調查報告上籤字。

(四)移送審理。調查報告和調查組的意見經分管案件檢查工作的領導審批後,連同立案依據、證據材料、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被調查人的書面意見和檢討、調查組對本人意見的說明等全部材料移交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案件查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案件檢查工作的規定和紀律。

第十九條 機關和直屬單位發生黨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或司局級、處級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已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機關紀委應及時填寫《中央國家機關黨員違紀違法案件登記表》報送紀工委。對本部門及直屬單位黨員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每半年要綜合報送紀工委。

第五章 案件審理工作

第二十條 案件審理職責

(一)審理本級機關黨委、紀委審批的違反黨紀案件。

(二)審理報送工委、紀工委審批的案件。

(三)審理直屬單位紀委(黨委)報送的徵求意見案件和備案案件。

(四)審理直屬單位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機關紀委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

(五)受理經本級機關黨委、紀委審批或由機關黨委、紀委決定報工委、紀工委審批給予處分或作出結論的黨員對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案件。

(六)受理行政監察、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移送的需要作出黨紀處分的案件。

(七)對下級紀委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指導。

(八)為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選擇典型案例。

第二十一條 案件審理程式

(一)受理。案件審理工作由機關紀委辦公室或兼職案件審理小組承擔。兼職案件審理小組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受理案件後,指定專人進行審理。

(二)審核案件材料。案件審理中,應聽取違紀黨員意見。對錯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不明確的,應與調查組溝通情況,必要時報告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調查組進行補充調查。

(三)起草案件審理報告。承辦人審理後起草審理報告,經機關紀委辦公室或兼職案件審理小組集體審議,形成正式審理報告,報機關紀委領導審核。審理報告的內容包括:違紀黨員基本情況、錯誤事實、性質、政策法規依據、所在黨組織的處理意見、本人態度及其審理意見等。

(四)受理審核備案案件和徵求意見案件。對直屬單位黨組織報送機關黨委、紀委的備案案件,經審理如有不同意見,由機關紀委提出意見,退直屬單位黨組織處理。對直屬單位黨委、紀委報送的徵求意見案件,應在一個月內提出答覆意見。

第二十二條 黨紀處分程式

(一)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須經黨支部大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並由本人簽署意見,再提交機關紀委全委會議或常委會議審議。特殊情況下,按照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可由上級黨組織直接作出處分決定。

(二)給予司局級違紀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經部門機關黨委、紀委召開全委會議或常委會議審議並徵求部門黨組意見後,報工委、紀工委審批。設部門黨委、紀委的可直接審批。

(三)給予處級以下違紀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按照批准許可權,由相應的黨委、紀委召開全委會議或常委會議審批。

(四)對違紀黨員免予黨紀處分的,按照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三條 黨紀處分報批及備案材料

(一)報經工委、紀工委審批的黨紀處分,須報送以下材料:機關黨委呈報審批的請示;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立案依據、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有關黨組織和紀委的審查意見;本人檢查和對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黨組織對本人所提意見的說明;案件審理報告。

(二)各部門黨委、紀委批准給予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司局級違紀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由機關紀委將處分批覆、處分決定材料送紀工委備案。

(三)各部門機關黨委、紀委批准給予處級以下違紀黨員黨紀處分的決定或免予處分的決定、主要錯誤事實材料報紀工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黨紀處分執行程式

(一)機關黨委、紀委批准或工委、紀工委批覆的處分決定,要及時辦理和下達處分的批覆或通知。

(二)機關黨委、紀委下達的處分批覆或接到上級黨委、紀委的處分批覆,應及時送達受處分本人,並在本人所在黨組織或一定範圍內宣布。

(三)工委轉發中央紀委的處分決定或由工委、紀工委批覆的黨紀處分決定,應及時下達執行並填寫《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報送紀工委。

(四)黨紀處分工作完成後,應及時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覆、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抄送行政人事部門,歸入本人檔案。

(五)協調、督促人事部門及時核定對受到黨紀處分同時受到行政降級以上處分黨員的工資、級別、職務、公職變化的落實工作。

第六章 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監督的對象

(一)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組織。

(二)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重點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第二十六條 監督的內容

(一)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議、決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情況。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依法行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其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民眾工作紀律,維護民眾切身利益,受理和處理民眾信訪舉報的情況。

(五)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六)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實施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協助機關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制定有關監督制度的配套實施辦法,建立健全黨內監督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年度向上級報告實施監督工作情況制度。

(二)實行談話提醒制度。定期與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組織負責人談話;配合黨組(黨委)和人事部門對新提任的局處級領導幹部進行任前談話,對廉政勤政提出具體要求;發現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進行誡勉談話。

(三)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抓好任務分解、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

(四)機關紀委書記應列席本部門有關會議。

第七章 黨風黨紀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把黨風黨紀宣傳教育納入黨的宣傳教育總體部署,完善宣傳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搞好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黨紀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育以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為重點,按照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要求,加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教育,加強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黨的反腐敗鬥爭方針政策和形勢任務教育。

第三十條 結合黨員幹部的思想和工作實際,開展典型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反腐倡廉主題教育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充分利用黨校等培訓陣地和信息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開展教育,增強教育效果。

第八章 工作制度及保障

第三十一條 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制。堅持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全委會、辦公會、工作會、聯席會等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堅持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向紀工委和機關黨委報告全年工作及下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條 機關紀委的辦案經費應納入部門行政經費預算。按照中央紀委有關規定,紀檢部門的幹部享受辦案補貼。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機關紀委。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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