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中國人民大學入學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系)請假,並附原單位或者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由學院(系)報招生就業處備案。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由學院(系)報招生就業處,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予以查究。
第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一)進行體檢複查,發現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
(二)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的。
保留入學資格,需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報招生就業處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還應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出具書面證明。保留入學資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下學年開學前三個月內提出入學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同意,報招生就業處批准,按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同時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辦理相關手續。如原錄取專業未招生,由招生就業處指定編入相近專業學習。
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校學生(含延期畢業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系)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事先請假並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學生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五條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本科學生可以轉專業。學生轉專業,按《中國人民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2005—2006學年校政字14號)執行。
第六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我校繼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七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向所在學院(系)申請,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學到本市範圍內其他學校,經轉入學校同意,由招生就業處報北京市教委批准後,可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轉學到外省(市、區)學校,經轉入學校同意,由招生就業處報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學校所在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到招生就業處辦理轉學手續。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章 休學與復學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的。
第十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第十一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應填寫《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單》,因病休學應附有校醫院證明,經所在學院(系)審查同意,報招生就業處批准,並辦理離校手續,招生就業處發給《休學證明書》。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戶口不遷出學校,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四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審查同意後,持《休學證明書》及復學申請材料到招生就業處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同時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到校醫院體檢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其復學資格;
(三)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原專業該年級沒有招生,由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經教務處批准,轉到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五條 學生自費出國留學,按《中國人民大學關於在校學生申請因私出國(境)的規定(修訂)》(2004—2005學年校辦字76號)辦理。
第四章 退 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連續兩個學期出現一學期內不及格的課程學分超過該學期修課總學分數50%(含50%)的;
(二)不及格課程(包括教學環節)學分按門次累計超過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的;
(三)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四)休學期滿,超過一個月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時間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七條 學生退學,經所在學院(系)同意,由招生就業處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因學習成績或學習年限原因退學的,同時應由教務處出具意見;本人申請退學的,同時應由其父母在退學申請上籤署意見。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即視為送達,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十八條 退學學生應按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九條 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申訴程式參照《中國人民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2005—2006學年校政字15號)辦理。
第五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按照教學方案的要求修滿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按照教學方案要求提前修滿學分者,可以提前畢業。擬提前畢業者應在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系)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制年限內,按照教學方案的規定修讀全部課程並完成相應的教學環節,但未修滿學分者,可以申請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亦可申請延長學習期限至六年(第五、六學年學生住宿自理,同時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六年以內修滿學分的按畢業辦理,仍未修滿學分的按結業辦理。
申請結業的學生,可以在結業後兩年內(與學生在校年限相加最長不超過六年)以旁聽的方式修讀未通過的課程(或者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符合畢業要求者可換髮畢業證書。結業學生若在返校重修課程(或者教學環節)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或弄虛作假的行為,取消其換髮畢業證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取得本科畢業資格,且符合國家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相應的輔修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第二學士學位生在校期間不準轉專業學習,其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2001—2002學年校政字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