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試行)》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縣各級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領導幹部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酒席主要包括:婚嫁酒、喪事酒、喬遷新居酒、生日(壽)酒、滿月酒、脫白酒、升學酒、工作調動(升遷)酒、參軍酒、風俗酒等。
第四條喬遷新居、生日(壽)、滿月、脫白、升學、工作調動(升遷)、參軍、風俗酒等一律不準以任何方式辦酒斂財。
第五條提倡婚事新辦、簡辦。婚事宴請僅限本人及子女,其他人員的婚事不得宴請同事等相關人員。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婚嫁酒不得超過20桌(10人一桌)。不準多頭或有意化整為零,變相大操大辦酒席斂財。
第六條操辦喪事,一律從簡。喪事僅限“四大父母”、配偶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去世。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光榮傳統,帶頭倡導文明、儉樸的風尚,不得藉機辦酒斂財。
操辦喪事,凡需使用公車的,經批准後不得超過4輛。未經批准,使用公車參與送葬的,一經查實,除每輛收取1000元以上租車費外,給予單位主要領導或責任人黨政紀處分。
第七條嚴格實行申報制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縣(處)級(含副縣處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事請客辦酒席的,須在操辦酒席前向地紀委申報,同時,向縣委報告。
鄉科級(含副鄉科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事請客辦酒席的,須在操辦酒席前填寫《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喜慶酒申報審批表》向縣紀委申報(一式三份,縣紀委、申報人所在單位和申報人各一份),按縣紀委批准後的方案辦理。
幹部職工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請客操辦酒席的,屬鄉鎮的幹部職工(含駐鄉鎮的垂直管理部門),比照鄉科級幹部的申報程式,向所在鄉鎮紀委申報審批後辦理;屬縣直機關單位的幹部職工,比照鄉科級幹部的申報程式,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紀檢組或行政主要領導書面申報審批後辦理,並將審批材料複印件送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
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應在辦完婚喪事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如實向接受申報的機關報告辦理情況。
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申報(報告)規定的,由職務最高的人進行申報(報告)。
第八條建立舉報制度。紀檢監察機關要設立舉報電話,實行舉報制度。縣、鄉鎮紀委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和其他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情節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條各單位領導要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加強教育管理,因管理不到位,出現本單位幹部職工違反本規定大操大辦酒席造成嚴重影響的,除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外,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組織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本規定。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要嚴於律已,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切實抓好落實。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辦。
第十二條其他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大操大辦酒席的規定與本規定有出入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縣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地駐納雍各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2008年12月4日